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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租赁纠纷出租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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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肖xx,女,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住址:衡阳县xx镇xx路55号附xxx号,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8。电话:182xxxxxxxx。 被告:李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住址:郴州市xx区办事处杨家湾xx会高山背路xx号。身份证号码:43280xxxxxxxxxxxx。电话:186xxxxxxxx。 被告:唐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住址:湖南省衡阳市xx区xxx村xx栋3单元xxx房。身份证号码:43040xxxxxxxxx。电话:1387xxxxxxxxx。 被告:唐xx,女,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住址:衡阳市蒸湘区xxx街道xxx社区祝融xx号xxx栋xxx室,身份证号码:4304081xxxxxxxxxxx1。电话:151xxxxxxxx。 涉案店铺登记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字号:衡阳市雁峰区xxxxxxx湾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xxxxxxxxxx。(已注销)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李xx于2021年2月7日签订的xx花园项目xxx号商铺租赁合同,并将xx花园项目15/16栋xx号商铺归还给原告; 2、确认原告有权没收保证金(押金)1xxxxx元,三被告应在支付本案租金时向原告予以支付; 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共十一个月租金1xxxxx元; 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xxxx元(按租赁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个月租金); 5、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逾期未补齐费用的违约金(以诉请第2、3、4项合计13xxxx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三的标准从实际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支付全部欠缴款项之日止); 6、判令三被告于租赁合同(关系)解除之日将xx花园项目xxx号商铺腾退并交付给原告,逾期未交付的由被告承担占用xxx号商铺的场地占用费(参照原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xx元/平方/月,按照实际占用时间计算); 7、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概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肖xx于2020年10月14日从衡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xx花园项目商铺蒸湘区华新街道天柱路18号公安小区15/16栋109室,建筑面积186.6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湘(2021)衡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原告于2021年xx月xx日领取该证。 2021年xx月xx日,原告肖xx与被告之一李xx签定《xx花园项目商铺租赁合同》,合同对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同时约定涉案商铺只能经营“xxxx”业态品牌。“xxxx”业态品牌即衡阳市雁峰区xxxx湾餐饮店(经查询现已注销登记),被告唐xx是xxxx湾餐饮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人,实际经营人是唐xx父亲唐xx和李xx。 唐xx和李xx经营“xxxx”共租用了8个门面,涉案109号商铺是其中之一。在原告取得涉案109号商铺之前,由案外人xxxx(湖南)营销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租赁给本案被告李xx并签订租赁合同。“xxxx”自2019年开始已经在涉案商铺开展餐饮经营,“xxxx”租赁的8个门面由开发商先后出售给不同的业主。在原告取得109号商铺前后,“xxxx”店前期支付给商铺其他几户商铺的租金均是由唐xx指示财务向商铺业主支付的,与商铺业主交涉沟通也均由唐xx出面。 截止2021年12月6日,被告未支付保证金18295元,并自2021年2月份开始拖欠租金,累计欠付11个月(2021年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欠付租金共计100620元。 根据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第19条合同解除:19.5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或者乙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支付甲方不少于按照本合同解除时当月租金标准计算的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20.6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欠付甲方租金等相关费用的,则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补齐,乙方未按时补齐费用的,按日息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超过30日的,按日息万分之六承担违约金”等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保证金、租金和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逾期付租且一直占用涉案109号商铺,被告应承担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后继续占用期间的场地占用使用费,场地占用费应参考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 综上,唐xx和李xx、唐xx经营“xxxx”餐饮店,作为涉案109号商铺的实际使用人,李xx作为涉案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衡阳市xx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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