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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京平-刑法(第六版)全套课件黄京平-刑法(第六版)全套课件
* 二十一、侵犯著作权罪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实施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界限。 * 二十二、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在第四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中,可以由过失构成犯罪。 行为方式或者类型不同。 主观要件不尽相同。 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程度要求不同。 * 二十三、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主观故意不同。 2.签约手法不同。 3.履约的诚意和实际行为表现不同。 4.财物的处理不同。 (三)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 二十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与特征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限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本罪的罪数。 *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认定 (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意外事故的界限。 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4.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5.本罪的罪数问题。 * 十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1 2 3 (1)本罪的客体是策划、组织、实施公众聚集活动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指策划、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包括常设机构、临时机构)中对采取安全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持过失的心理态度。 *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 十七、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1)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共犯形态的认定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4.本罪的罪数问题。 * 危害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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