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经学院印章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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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3 - 广西财经学院文件 桂财院发〔2020〕31号 关于印发《广西财经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广西财经学院印章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财经学院 2020年2月24日 广西财经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明确印章使用范围,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确保学校印章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 〔1983〕 37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广西财经学院委员会印章、广西财经学院印章、广西财经学院钢印; 二、中国共产党广西财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三、广西财经学院合同专用章; 四、电子公章; 五、学校法人代表印鉴、签字章; 六、学校党委书记印鉴、签字章; 七、学校校长签字章; 八、冠以法定名称的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 九、学校内设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教辅科研单位、专业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部门印章); 十、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财经学院委员会印章、广西财经学院印章、广西财经学院钢印、中国共产党广西财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广西财经学院合同专用章、电子公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其中中国共产党广西财经学院委员会印章、中国共产党广西财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中央为党徽图形,学校名称自左而右刊于党徽外围;广西财经学院印章、广西财经学院钢印、广西财经学院合同专用章、电子公章中央为五角星图形,学校名称自左而右刊于五角星外围。部门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党委部门印章中央为党徽图形,其他部门印章中央为五角星图形,图形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刊印学校名称,下部自左而右横向排列部门名称。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相关规定刻制,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印鉴、签字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六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应为学校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第七条 除签字章外、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八条 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九条 印章的刻制。 一、学校印章包括中共广西财经学院委员会印章、广西财经学院钢印、广西财经学院印章、中共广西财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广西财经学院合同专用章、广西财经学院法人代表印鉴(签字章)、广西财经学院党委书记印鉴(签字章)、学校校长签字章等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定点单位刻制。 二、学校新增设的各级机构需刻制印章的,申请部门必须填写《广西财经学院印章刻制、更换审批表》,连同设立机构的文件由经办人(本校教职工)送交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校长)办公室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核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式样后,统一到公安机关定点单位刻制。 三、印章因磨损严重申请换发的,申请部门必须填写《广西财经学院印章刻制、更换审批表》,附上旧印章、公章准刻证或印章刻制证明,由经办人(本校教职工)送交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统一按程序到公安机关定点单位刻制。 四、印章因遗失申请补发的,监印人员应及时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报告,并办理报刊声明原印章遗失手续后,再填写《广西财经学院印章刻制、更换审批表》,附上公章准刻证或印章刻制证明、报刊声明原印章遗失原件,由经办人(本校教职工)送交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统一按程序到公安机关定点单位刻制。 五、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私自刻制、更换印章。 第十条 印章的启用 新刻制的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到党委(校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 第十一条 印章的废止 一、因组织机构撤销、名称变更的,自学校下文之日起,原机构印章自行停止使用,由原机构交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封存。 二、印章销毁,必须经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销毁登记后方可销毁,印章销毁应派人监销,监销人数两人以上(含两人)。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中共广西财经学院委员会印章、广西财经学院钢印、广西财经学院印章、电子公章、学校法人代表签字章、学校党委书记签字章、学校校长签字章、学校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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