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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信用卡信息资料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但并不仅限于这类人员,其他人也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认定 (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 十五、洗钱罪 (一)洗钱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决意对其来源和性质加以掩饰、隐瞒。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 (二)洗钱罪的认定 1.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2.本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区别。 3.本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三)洗钱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 十六、集资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2.本罪的共同犯罪。 (三)集资诈骗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 十七、票据诈骗罪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据管理秩序和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与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三)票据诈骗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 十八、信用卡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只能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 十八、信用卡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只能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 十九、保险诈骗罪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为国家的保险制度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并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二)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三)保险诈骗罪的处罚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 二十、逃税罪 (一)逃税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以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逃税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界限。 3.本罪与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界限。 (三)逃税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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