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教师法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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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解读;一、《教师法》简介;二、《教师法》目录预览;三、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 (二) 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身份;对教师这种“专业人员”的理解要注意两点:;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教学权的基本含义:;2、科学研究权(该法第7条第2项); 3、管理学生权(该法第7条第3项); 5、民主管理权(该法第7条第5项); 2017年下半年综合原题:某教师积极参加幼儿园集体活动,并对幼儿园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该教师行使的权利是( ) A.教育教学权 B.科学研究权 C.民主管理权 D.公正评价权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特定义务的具体内容为:;2、教育教学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2项); 4、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 (该法第8条第4项);2018年上半年综合原题;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5项);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五、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二)关于教师的其他待遇;六、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案例]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 【评析】 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教师法》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七、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 ; 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2018年上半年综合原题;2016年下半年综合原题;(二)教师聘任制度;八、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案例:张某为某校一位老师,多次申报高级教师未果,认为是学校在故意为难他,遂对学校产生意见。他开始上课经常迟到、早下课,并有一次故意旷课3天。学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其警告处分。但张某没有吸取教训,反而更加与学校作对,又一次旷课达2周之久。学校最后将其解聘,限他3月之内自寻出路,否则停发其工资。 ; 张某对学校对其解聘的行为不服,认为自己是国家事业单位人员,自己没有触犯法律,学校不能将其赶出校门,最多也是由学校另行安排其担任专职科研人员或教辅人员。他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评析】(1)学校对张某的处理符合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学校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学校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张某两次故意旷课,且时间较长,故学校处理正确。 (2)申诉受理机关对张某的申诉应做出维持学校处理的决定。因为没有法律或法规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被解聘后还要为其安排工作。;2017年上半年综合原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法律责任;;2、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律依据; 第二,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63条 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63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教师法》第37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预防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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