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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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41 - 附件2 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备案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占地面积 企业类别 企业规模 环保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下储罐 名称 容量 地下储罐在厂区的位置 经度 纬度 储罐存储 物质名称 常年储存量 储罐材质 地下储罐 建成时间 地下储罐安全检查周期 地下储罐安全检查方式 地下储罐 防渗措施 本表一式叁份,责任单位及区生态环境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3 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隐患排查 报告审核技术指南(试行) 为明确我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审核工作要求及技术要点,进一步规范报告技术审核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全面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排查指南”)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审核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审核指南”),用于指导管理部门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报告的审核工作。 一、适用范围 本审核指南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形式审核要求及技术审核要点,适用于我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隐患排查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他工矿企业的隐患排查报告审核可参照执行。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审核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审核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HJ 855-2017) 《排污许可证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 《排污许可证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853-2017) 三、形式审核要求 (1)报告内容完整性审核: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附录B,审核报告章节内容是否完整。 (2)资料完整性审核:隐患排查报告、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记录单、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台账等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四、技术审核要点 (一)排查范围审核 排查范围审核主要分为资料审核、人员访谈审核、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清单审核,主要审查排查范围的合理性和全面性,确保详尽掌握重点监管单位资料。 1、资料审核 (1)基本信息收集情况: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及面积、重点设施设备分布图、雨污管线分布图等。 (2)生产信息收集情况: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化学品信息,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转运、储存等情况;涉及化学品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防渗漏、流失、扬散设计和建设信息;相关管理制度和台账等。 (3)环境管理信息收集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清洁生产报告、排污许可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等;废气、废水收集、处理及排放,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情况,包括相关处理、贮存设施设备防渗漏、流失、扬散设计和建设信息,相关管理制度和台账等。 (4)重点场所、设施设备管理情况:重点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情况;重点设施、设备操作手册以及人员培训情况;重点场所的警示牌、操作规程的设定情况等。 2、人员访谈审核 如现有资料缺失或无法有效支撑隐患排查重点场所、重点设施等情况,编制单位应开展人员访谈,并提供人员访谈记录,访谈记录需有受访人签名和联系方式、访谈照片,访谈对象为各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员、环保管理人员以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等,访谈对象应不少于3人。 3、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清单审核 根据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结果,审核是否详尽识别重点监管单位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设施设备,编制的污染隐患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清单是否全面、准确,若临近的多个重点设施设备防渗漏、流失、扬散的要求相同,可合并为一个重点场所,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清单的确认应提供文字说明或出处截图、现场照片等支撑依据。 常见地块类型及潜在有毒有害物质类型见表1,有潜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情况见表2,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石油加工、化工行业、焦化行业、电镀行业、制革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纺织印染业的通用重点场所、设施设备及关注对象情况见表3-9。相关审核人员可参照以上列表,对隐患排查报告中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清单进行审核。 (二)现场排查审核 隐患排查单位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开展排查,现场排查需提供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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