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科技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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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信息科技档案管理,完整、妥善保存和规范信息科技档案,充分发挥信息科技档案在信息科技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科技档案管理是科技综合、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研发管理、运行管理等信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信息科技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使信息科技档案有效地为本行信息科技建设服务。 第三条 信息科技档案是本行工作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行信息化建设中科技应用与管理的真实记录和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是在信息科技工作中形成的作为查考依据和原始记录的图像、图表、文字、计算数据等信息科技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本行信息科技档案包括: (一)信息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工作计划有关文件材料; (二)信息技术统一发展、建设平台有关文件材料; (三)信息安全策略与管理有关文件材料; (四)信息科技研究、应用开发有关文件和技术材料; (五)计算机及其他硬件设备随机技术材料; (六)计算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有关文件及技术材料; (七)各类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网络运行维护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各类计算机机房建设和改造有关文件和设计、施工图件及技术材料; (九)弱电建设有关文件、施工图件及技术材料; (十)其他信息科技档案。 第五条 本行信息科技档案归档范围和密级详见《信息科技档案归档范围》(附件1)。 第二章 信息科技档案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内信息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信息科技档案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确保信息科技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七条 各级信息科技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辖内信息科技档案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级信息科技部门应确定专职或兼职信息科技档案管理员,具体承办信息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行信息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督导全行的信息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总行各部门及总行直管支行的信息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分行级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在总行信息科技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机构辖内的信息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信息科技档案的归档 第九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内设机构及相关岗位人员应妥善保管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信息科技档案,定期交给部门主管鉴定并提交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于每年1月将鉴定后的上年度信息科技档案移交给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档案管理员。 分行级机构信息科技部门相关岗位人员应妥善保管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信息科技档案,定期交给部门主管鉴定并提交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于每年1月内将保管的上年度经鉴定的信息科技档案移交给分行级机构信息科技部门档案管理员。 分行级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于每年2月内向总行信息科技部门移交上年度信息科技档案,同时保存其参与的由总行统一组织开发的与本机构相关的信息科技项目档案材料副本。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应按本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定期向总行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有关信息科技档案,同时保存相关档案材料副本。 第十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内设机构及相关岗位人员应按以下分工妥善保管信息科技档案,分行级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可参照执行: (一)综合规划岗,负责保管全行信息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信息科技部门工作计划和总结、总行领导有关信息科技工作的讲话、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关于信息科技工作的检查情况、信息科技工作各项制度的副本等; (二)设备管理岗,负责保管总行计算机硬件设备购置、保修相关资料,总行计算机硬件设备随机软件介质及技术资料,总行购买的系统软件、工具软件介质及技术资料等; (三)安全管理岗,负责保管信息安全相关文档、信息科技审计报告、信息安全测评报告、安全日志、信息科技工作重要岗位人员交接(含密钥、密码交接)登记簿等; (四)项目管理岗,负责保管总行组织开发的信息科技项目相关文档和资料; (五)总行运行中心,负责保管应用软件、系统、网络运行维护相关文档及登记簿。 第十一条 各级信息科技部门内部进行信息科技档案交接时,应认真清点、鉴定和验收相关档案材料,并由相关人员分别在《信息科技档案材料鉴定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凡归档的信息科技档案要做到审查验收手续完备、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洁,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各级信息科技部门档案管理员可不予接收,并要求限期重新整理和补充。 第十三条 各级信息科技部门档案管理员应对接收的档案材料进行系统分类,逐页编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每卷档案卷首应填写《信息科技档案卷内目录》(附件3)。 第十四条 本行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的信息科技项目,其档案材料应由本行保存,合作单位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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