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平均工资”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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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平均工资”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川高院判决高晓惠诉双流县籍田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赔偿上诉案 发布时间:2006-09-28 09:31:06 裁判要旨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误工费、陪护费等的计算应当以法定工作日为标准计算“日 平均工资”,而不能以365天为基数对“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日 平均工资”。否则,降低了日平均劳动报酬,损害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 情 2004 年11 月20 日,高晓慧因腹部疼痛到四川省双流县籍田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籍田 卫生院)诊治,诊断为:右肾多发结石,左输尿管中段结石,双肾重度积水。次日,为高晓 慧做左输尿管切开取石、右肾探查术。因手术中违反诊疗常规,切除右肾(左肾已无功能), 导致术后16 小时高晓慧无尿,经转入四川省人民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经四川华西法 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高晓慧属三级伤残(后补充更正为二级伤残),劳动能力完全丧 失,需要长期透析治疗维持生命,每年血液透析所需医疗费约6 万元。2005 年4 月27 日, 经成都医学会鉴定,其结论为:籍田卫生院在高晓慧术前存在双侧肾损害以及临床检查资料 不完整的情况下,行右肾切除术,导致高晓慧术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后果,籍田卫生院 应负主要责任;本次事故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同时提出对高晓慧的医疗护理建议:继续 血液透析或者肾移植治疗。 随后,高晓惠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籍田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1 万余元。诉讼中高晓慧坚持 继续血液透析治疗,不愿意进行肾移植手术治疗。 裁 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籍田卫生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高晓慧存在双侧肾损害疾病承担30 %的次要责任。除续医费外,赔偿金 额共计259979.57 元,其中,住院期间的误工费3609 元(90 天×14638 元/年÷365 天)、陪 护费3609 元(90 天×14638 元/年÷365 天)。续医费每年60000 元,按同样比例承担责任。 遂判决:籍田卫生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费用35985.69 元( 已扣除支付的146000 元) ;从2006 年起每年6 月上旬之内,籍田卫生院向高晓慧支付下一年度(每年6 月 10 日至第二年6 月 10 日为一个支付年度) 的续医费42000 元,2005 年度的续医费42000 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高晓慧支付。 高晓慧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判令籍田卫生院按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支付误 工费和陪护费;判令籍田卫生院按人均寿命70 岁的剩余年限计算并一次性支付高晓惠的续 医费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以成都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4638 元除 365 天计算“误工费”和“陪护费”,缺乏法律依据。高晓惠主张按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 资支付误工费和陪护费的理由充分。鉴于高晓慧完全丧失肾功能,必须依赖长期血液透析治 疗才能维持生命,原审判决由籍田卫生院按年度支付续医费用,没有限定年限,有利于保障 1 高晓慧的生命权利。高晓慧要求按人均寿命70岁的剩余年限计算一次性支付续医费,不利 于保障其自身权益。据此于2005年12月2 日作出判决,支持了高晓惠主张按上一年度职工 日平均工资支付误工费和陪护费的上诉请求,驳回了高晓慧要求按人均寿命70岁的剩余年 限计算并一次性支付续医费用的上诉请求。 评 析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如何计算“日平均工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其中对“误工 费”、“陪护费”的计算标准,涉及到“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实 践中,“误工费”、“陪护费”的计算往往以日为基数,即以“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单元。 在适用“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陪护费时,简单地用“上一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65天进行计算,表面看来在数字逻辑上是严谨的,但在法律逻辑 上却是错误的,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损害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日平均工资”即劳动者平均 每工作一天应得的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 日发布并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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