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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指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二)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再审申请书 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决定是否再审 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原则上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对原第一审审结案件的审判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对原第二审审结案件的审判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对案件进行再审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程序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没有原告和被告 实行一审终审 审判组织特别 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免交诉讼费用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意义 保护有选举资格的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使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不能非法参加选举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起诉: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管辖: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审理和判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选举日前审结;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意义 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保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利益 有利于贯彻《民法通则》规定的宣告失踪制度,为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申请 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公告:期间3个月 判决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了他的下落 经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使某些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情况,从而保护该公民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成立条件 须生死不明 须达到法定的期限 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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