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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王利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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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2002-2-16 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民法典的 制定工作曾几次着手,但历经周折,仍是“千呼万唤未出来”。 令人欣慰的是,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民法典制 定的条件终于日渐成熟了。首先,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这使得以调整交易关系和保护主体权益为宗旨的民法,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 和作用日益突出。而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结 论,则更具思想解放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进而奠定制定民法典的 社会经济基础。其次,时至今日,基于对古今中外数千年经验教训的总结,依法治国,建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业已成为我国自上而下的共识。国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当程 度的提高。就民法而言,人们已不再简单地将民法等同于婚姻法,或者将民法的职能仅仅局 限在保护公民的权利方面。法律界人士已普遍认为:民法应该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 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法的健全与完善。这就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 良好的政治、思想环境。再次,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的独立性逐渐增强,随着竞争的展开, 个人自主、责任自负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私人主治的空间也得以不断开辟,并日渐巩固和 扩大。人们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开始理性地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并成为自身命运的主宰,从而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日趋成熟的社会文化基础。此外,近几 年来,民法学者在民法学领域悉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在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 善、合同法理论的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权法理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 要的理论突破,从而用民法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必备的学术条件。 最后,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先后颁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 《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国务院也相继颁布 了一系列涉及民事内容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自1994年以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的主持下,开始了举世瞩目的统一合同法的制定工作,这些既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已进 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有关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正在逐渐完善,同时也为民法典的 制定做了必要的立法准备,使我们积累了必要的立法经验。 在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其必要性也早已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情况下,我们不妨 进行这样的诘问:我们要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这无疑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 题。我们的回答是:制定一部中华民族自己的民法典。 民法,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民法典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反映,代表着一个民族的 文化高度,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一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唯有忠实 于我们的生活和体验,唯有包含了我们对于民法的独特诠释和智慧,才会成为一部有长久生 命力的民法典,并在世界民法之林拥有一席之地,赢得世人的高度重视。 制定一部中华民族自己的民法典,以下几点至关重要。首先是立法精神的确定。立法精 神是整部民法典的精神支柱,是进行法解释的元点,是各种情形下价值判断赖以进行的前提, 1 关乎整部民法典的走向。因而属制定民法典时优先需要予以注意的问题。从世界范围看,民 法典的立法精神不外乎:“守成、统一、更新”。唯各国各有其侧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上 历史日程之际,恰值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大好时机。中华民族正面临着不是前进,就是后退; 不是进步,就是退步的重大历史契机和挑战。我们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必须与这种时代精神相 契合,在兼顾“守成、统一”的同时,突出更新,唯有如此,方能开创中国民法的新纪元。 其次是立法体例的选择。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大致可区分为两种:其一为罗马式,又称 法学阶梯式,为法国及受其影响的国家所采;其二为德意志式,又称潘德克吞式,为德国及 其追随者所采。其中最为人称道的是后者。该种体例的最大特色,系设总则篇,规定民法的 共同制度和规则,另有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篇。整体而言,德意志立法体例确有其科学 性、合理性的一面,但却远非尽善尽美。首先,我们认为,民法典要体系化,必须要有总则, 从而使民法的各项制度有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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