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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其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票据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表现以下两方面: 1.票据记载 2.票据签章 (三)票据的更改 票据更改是指有更改权限的票据行为人合法地更改票据上错误的记载的行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三项内容,任何人都不得更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仅限于更改自己原来记载的事项,无权更改其他行为人的记载事项。 第三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涵义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主票据权利、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按票面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追索权又称从票据权利、第二次请求权,是在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面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是以持有票据为依据的,持票人只要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从出票人处取得 2.从持票人处取得 3.其他方式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和消灭 (一)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的行为。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四、票据权利的救济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概念。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请求其暂停支付的活动。 2.挂失止付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 1.公示催告的概念。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失票人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活动。 2.公示催告的程序。 (三)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第四节 票据义务 一、票据义务概述 票据义务就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所载文义应当履行的、向持票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必要金额的义务。 1.出票人的票据义务 2.背书人的票据义务 3.承兑人的票据义务 4.保证人的票据义务 二、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是票据义务人拥有的、和票据权利人的请求权相对立的一项权利。票据抗辩可分为以下两种: 1.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2.人的抗辩。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二)票据抗辩的限制 由于物的抗辩是绝对抗辩,是票据本身有问题而导致的抗辩,所以,一般不存在限制问题。而人的抗辩,由于是基于票据的原因关系产生的,仅得对存在抗辩事由的直接当事人才能主张,因此,存在限制问题。 第五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委付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在本质上是一种支付委托,即出票人委托汇票所载付款人,向汇票所载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二)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收款人(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票据权利而作出的票据行为。 (二)记载事项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3.不得记载的事项。 (三)背书连续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衔接。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是委付证券,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只有付款人在票据正面签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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