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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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AGE \* MERGEFORMAT 8 1-1- PAGE \* MERGEFORMAT 9 1-1- PAGE \* MERGEFORMAT 1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Xi ’ an LONGi Silicon Materials Co., Ltd. 发行人住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股数:7,5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1.00元 发行日期:2012年3月27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29,918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国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喜燕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董事的李春安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作为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的邵东亚先生、胡中祥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钟宝申先生,监事杨雪君女士、戴苏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学文女士,副总经理黄立新先生,董事会秘书张以涛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作为发行人副总经理李文学先生的配偶,张珍霞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配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作为发行人股东的国信弘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2010 年增资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2010 年 9 月 13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2010 年增资的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国信弘盛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九、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4 月 6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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