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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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封卷稿)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封卷稿) 1-1- PAGE \* MERGEFORMAT 2 1-1- PAGE \* MERGEFORMAT 9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地区泽当镇乃东路 68 号乃东县商住楼第二幢一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6,500 万股(不涉及转让老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1.7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5 月 20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6,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陶灵萍、陶灵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姜晓东、陶小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盈实投资、王文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在上述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灵康控股、陶灵萍、陶灵刚、姜晓东承诺: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盈实投资承诺: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其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4 月 29 日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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