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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点】
1.规划的性质
■ 规划的本质是指导性
■ 指令性计划是补充或权宜之计
■ 以市场为基础,反映市场、预测市场、引导和调控市场(四市场)
2.规划的特征
■ 综合性
■ 层次性
■ 衔接性
■ 协调性
■ 导向性
3.规划的功能
■ 综合协调平衡功能
■ 信息导向功能
■ 政策指导调节功能
■ 引导资源配置功能
4.我国规划体制基本框架(3+3)
■ 三级规划(按行政层次分)
☆ 国家规划
☆ 省(区、直辖市)级规划
☆ 市县级规划
■ 三类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
☆ 总体规划
☆ 专项规划
☆ 区域规划
5.规划的编制部门
■ 三级总体规划
☆ 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
■ 专项规划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 跨省、市的区域规划
☆ 国务院发改委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6.编制的期限(5~10)
☆ 国家级、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一般为5年,可展望到 10年以上
☆ 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7.规划编制的一般程序
8.规划编制决策主体
■ 国家总体规划-中共中央做出
■ 省、县级总体规划-由省、县党委做出
■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相应级别的政府做出
9.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 发改委在将草案提交本级政府审定前,要听取本级人大、政协的意见
■ 专家论证制度
10.规划衔接原则
■ 下级服从上级
■ 专项和区域服从总体
■ 专项规划之间不相互矛盾
■ 跨省区域规划要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领域的规划要求
11.总体规划的衔接
■ 衔接时间
☆ 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
■ 三项衔接
☆ 省级与国家衔接-应由省级发改委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
接
☆ 省级与其它省级衔接-送相关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规衔接
☆ 省级与国家专项规划衔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衔接
■ 衔接的原则
☆ 平级或由下向上衔接,部分与全局衔接(社交中握手的先后原则)
■ 相邻规划衔接不当的处理
☆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
☆ 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12.专项规划的衔接
■ 专项规划与同级总体规划
☆ 由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 专项规划与上一级专项规划
☆ 编制部门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 专项规划与同级专项规划衔接
☆ 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13.区域规划的衔接
■ 跨区域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衔
接
14.规划衔接内容
■ 方针政策的衔接
■ 发展目标的衔接
■ 措施手段的衔接
■ 重大建设项目的衔接
■ 不同层次规划对象的衔接
15.规划论证
■ 草案在送审之前必须进行论证,否则不得批准和实施
■ 规划草案须经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国家级、省级专项规划论证
时,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 1/3
■ 草案送审时,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 规划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征求意见和衔接情况
■ 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16.规划审核权限
■ 总体规划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 重要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 跨省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 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批和公布实施
17.规划的编制、决策、审批、修订主体
■ 规划编制决策主体
☆ 国家总体规划-中共中央做出
☆ 省、县级总体规划-由省、县党委做出
☆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相应级别的政府做出
■ 规划的审批主体
☆ 总体规划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 重要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 跨省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 规划的评估主体
☆ 规划编制部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独立中介
18.规划的评估及修订
■ 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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