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新教师培训)优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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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卿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教育系)Tel:8882918;2918918 与教师有关的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4、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6、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7、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 四、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五、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 六、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 (一)对教师职业 的定位 国外对教师职业的定位有三种观点: 1、教师圣职论 2、教师劳动者论 3、教师专业性职业论 (二)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 1、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第3条) 2、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身份? 教师有双重身份: (1)教师是普通公民; (2)教师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技能,经政府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对教师这种“专业人员”的理解要注意两点: A 、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有所不同,对教师有特别的要求。如:有教师资格、相应的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强、身体健康、长相端庄、没有明显的生理缺陷等。 B 、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不同于国家公务员。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带有一定的公务员的性质。 案例一:“读书为赚大钱娶美女”案; 案例二:“范美忠(范跑跑)”案。 范美忠:“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八岁的人了!” 新《未保法》第40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思考: 中国教师是否可能成为国家公务员?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是教师特有的权利,属于公权,不能随意放弃。 教师特有的权利具体包括: 1、教育教学权(该法第7条第1项) 理解时注意几点: A 它属于职权,是教师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B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的该项权利; C 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 D 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 E 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 2、科学研究权(该法第7条第2项)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三个内容: A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权; B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权; C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权。 3、管理学生权(该法第7条第3项) 包括三个内容: A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 B 学生品行评定权; C 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注意:教师对学生的评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4、获取报酬待遇权(该法第7条第4项)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权和劳动者有休息权的具体化。包括三个内容: A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 B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 C 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权。 5、民主管理权(该法第7条第5项) 该法的这一规定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 6、进修培训权(该法第7条第6项) 强调:无论何种进修和培训都应在完成教师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未经批准,不应参加与现职工作不相干的进修或培训。 三为主: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特定义务的具体内容为: 1、遵纪守法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1项) 这是教师最基本的义务,是教师职业对教师的起码要求,也是取得教师资格和学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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