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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案情介绍]
某酒店由某实业公司承包经营。1999 年7 月5 日,某酒店向沈某借款15 万
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利息为2250 元,借款期限至2001 年6
月止,沈某于当日将借款转到了某酒店的账上。截至2001 年7 月5 日,某酒店
已偿还此前的利息。至起诉的2003 年6 月10 日时止,某实业公司又还款87180
元。该酒店于1996 年12 月经某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其股东分别为陈某、张某、
杨某。2002 年10 月30 日,酒店向某工商局递交一份《注销企业申请报告》,申
请对酒店进行注销登记。同年1 1 月18 日,实业公司在《关于申请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的报告》中声称,其于2002 年7 月16 日正式决定撤出对某酒店的承包经
营,并于当日下午五时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于此前就企业人
员、设备设施、相应物资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分别进行了妥善处理,请求某工商局
对某酒店进行注销登记,并承诺某酒店注销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承担。 2002
年1 1 月26 日,某工商局核准对某酒店的注销登记。
因陈某、张某、杨某未能清理某酒店的财产,偿还沈某的借款息,某实业公
司亦未偿还余下的借款本息,沈某认为某实业公司和陈某、张某、杨某存在侵害
其债权的行为,主张他们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四被告向沈某一次性偿还借款182861 元及利息。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未进行清算就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企业法人,对被注销的
企业法人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1.某实业公司作为承包人和注销申请人的责任。本案借款系在包时产生,虽
借款系以某酒店名义所借,在某酒店已被注销的情况下,某实业公司亦应对此承
担偿还责任。而在过错责任上,《民法通则》第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
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 条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某实业公司在向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手续时,书面声
称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妥善处理,并承诺对某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导致该企业法人被注销,造成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某实业公司明显存在主观过错,
其上述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实业公司应当就该企业的上述债务
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没有得到清偿的全部债务。
2.某酒店的股东陈某、张某、杨某在本案中的责任。陈某、张某、杨某某酒
店的股东,亦是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对该公司承担清算义务。尽管沈某主张
清算义务人陈某、张某、杨某存在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但沈某并未举证加以证明,
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当支持。
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能否得到支持?
苏州某塑料制品公司向沈中借款50 万元,双方签订了 《借款合同》。后塑料
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个人向沈中归还了这了该笔借款,沈中于是将50 万元
债权转让给温某,公司随后也出具了 《承诺函》,对向沈中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
温某根据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要求公司归还50 万元欠款,经多次协商未果,温
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塑料制品公司归还50 万元借款。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债权转让的问题。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
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我国《合同法》第79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
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80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应当有有效的债权存在。
债权转让,须以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所以转让的债权应当是为法律所认可的
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债权。若债权人让与的债权为无效或不存在,则债权转让也
无从谈起。第二,债权转让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转让为处分行
为,转让人应真正享有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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