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简史培训资料课件.ppt

  1. 1、本文档共4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3.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同年12月1日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1932年1月1日生效。共11章75条。其中许多规定的标准过高,对于工业落后而且正处于武装斗争中的革命根据地苏区的实际情况是不适应的。 4.1933年10月15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修改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共15章121条。 * * 第二十八页,共四十二页。 2.3.2 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建国初期至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的劳动立法 在经济恢复时期,同时存在私营企业和国营企业,这就要求我国的劳动法规必须正确地贯彻“劳资两利,公私兼顾”的政策。 在经济恢复时期,我国劳动法律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1.废除一切不合理的压迫工人制度,建立新的民主管理制度和吸收职工参加企业管理,以实现管理民主化。 2.从法律上保障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 3.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 * * 第二十九页,共四十二页。 水平,提高工资标准和改进劳动条件以及对职工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 4.对于由帝国主义及国民党反动派长期统治而造成的失业职工进行救济,采取措施避免失业现象的扩大和逐步解决失业问题。 5.制定处理劳动关系的某些办法,调整劳资关系,以此达到对私营企业利用、限制和改造的目的。 这一时期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劳动法律和法规: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5月劳动部公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1951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1953年1月又作了若干修正,重新加以公布);1950年11月,劳动部公布了 * * 第三十页,共四十二页。 第二章 劳动法简史 第一节 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 劳动立法的发展与国际劳动立法概述 第三节 中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 * 第一页,共四十二页。 知识点 劳动法产生的前提、过程和原因; 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工法规”、“工厂立法”、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 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 国际劳动立法; 中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 * 第二页,共四十二页。 第一节 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原始社会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大量产生劳动关系。 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劳工法规”调整阶段、“工厂法”与民法调整阶段、劳动法调整三个阶段。 一、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为加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劳工法规”。第一个早期劳工法规由英皇爱得华三世于1349年颁布。 * * 第三页,共四十二页。 “劳工法规”对劳动关系调整的特点: (1)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劳动关系。英国亨利8世明文规定,对流浪者给予鞭打;再度流浪,则被捕,除了鞭打,还要割去半只耳朵;三度流浪,当作重罪犯人或社会敌人处死。 (2)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英国伊丽沙白女王统治时期颁布的《学徒法》规定,在法定限额以上支付工资的要受到处罚,取得工资者比支付工资者受处罚更为严厉,前者判处监禁22日,后者则为10日。 由此可见,“劳工法规”实际上是反劳工法规,同后来的以保护劳工为主旨的劳动法正好相反。因此,不能认为是劳动法的起源。 * * 第四页,共四十二页。 19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成长壮大,单靠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就足以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统治,无需借助国家的非经济强制手段。 (1)1804年,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它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租赁”,即“劳动力的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 (2)“劳工法规”被逐步废止,并出现一种新的立法“工厂立法”。最早的“工厂立法”是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它规定:纺织厂不能雇佣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并限于清晨6时至晚间9时之间,禁止做夜工。该法仅适用于从救济院出来的贫苦儿童,而当时一般的纺织业工厂可直接通过. * * 第五页,共四十二页。 儿童家长雇佣童工。 1819年该法案修正后,规定禁止雇佣9岁以下的儿童从事工厂劳动,16岁以下童工每日的最高工作时间为12小时。但修正案仅适用于纺织业。 1833年以后,英国又陆续颁布了几项法规,将禁止雇佣童工的范围逐渐扩大到其他行业,将童工的年龄作了进一步限制,

文档评论(0)

虾虾教育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有问题请私信!谢谢啦 资料均为网络收集与整理,收费仅为整理费用,如有侵权,请私信,立马删除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12026075000021
认证主体重庆皮皮猪科技有限公司
IP属地重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3MA61PRPQ02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