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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市场主体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证券市场主体 (三)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是沟通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重要中间环节。它的存在,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的高效运转,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因此,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组织形式决定了其法律地位。这种法律地位表现为它既区别于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也区别于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市场主体 (三)证券公司 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融资融券;(6)证券做市交易;(7)证券自营;(8)其他证券业务。 二、证券市场主体 (三)证券公司 3.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②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③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⑤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⑥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⑦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二、证券市场主体 (三)证券公司 (2)变更 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终止 证券公司的终止,是指已获准成立的证券公司,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状态。导致证券公司终止的事由有以下三种情形: ①自行解散。②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撤销。③依法被宣告破产。 二、证券市场主体 (三)证券公司 4.证券公司的禁止行为 (1)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2)对投资者利益做出非法承诺 (3)证券公司不得私下接受委托 二、证券市场主体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相关投资活动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事务所等其他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2.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又称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是指对普通证券投资者、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交易者筹资活动、投资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公司。 二、证券市场主体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3.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也称资信评估机构,是指对公募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质量进行评价,测定该种证券投资价值的一项制度。其中,专门从事证券资信评级工作的机构即为资信评级机构。 4.其他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会计师事务所 三、证券发行与承销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特征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证券发行有以下特征: ①证券发行以筹集资金为目的;②证券发行必须符合法律所设定的条件和程序;③证券发行在实质上表现为一种证券的销售行为;④证券发行既是向社会投资者筹集资金的形式,更是实现社会资本优化配置的方式;⑤证券发行实质上是投资者出让资金使用权而获取以收益权为核心的相关权利过程。 三、证券发行与承销 (二)证券发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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