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为什么不能用于包装宣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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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 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一规定,对于驰名商标的广告性使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之所以如此,与驰名商标的混乱现状有关。 商标专用权,本来 局限于其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在该类别,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超出其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即不具有专用权, 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因此,在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拥有专用权和禁用权,二者统称为商标权。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其实是扩张了 商标所有人对于注册商标的禁用权。[2]通常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对于商标的专用权和禁用权是相统一的,均限制在商标注册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范围内。 如前所述 ,商标侵权是以相关社会公众的混淆为前提,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因可能产生混淆、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而被禁止,超出注册商标被核准的商品或 服务类别使用相同商标,一般不具有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故而不被禁止。因此,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即为商标权的界限,超出该类别,商标权不复存在。在商品或服务类别 的界定下,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达成一种平衡。 但是,在市场竞争中,有些商标的知名度是如此之高,以至于即使被他人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 品或服务上,依然会误导相关社会公众,使人误认为商标使用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造成“间接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固守“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 原则,将会纵容使用人不正当的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这不仅对商标所有人不公平,同时也会损害相关社会公众的利益。权衡之下,合理的解决之道就是,在保持驰名商标 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变的同时,将其商标禁用权延伸至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充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驰名商标制度对于商标所有 lxl文章来源: 上海商标注册 人的保护已达无微不至的地步,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商标所有人因驰名商标所产生的竞争优势。中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与《巴黎公约》及TRIs的上述规定 一脉相承,其立法目的自然也是为了充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但是,随着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驰名商标逐渐演绎出一种新的功能——广告功 能,我们可以经常看到打着驰名商标名义的各种各样的商业广告。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纠纷中作为案件事实个案认定驰名商标,须掌握适度原则,依据驰名商标自身的知名 程度做出适当的认定,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和禁用权。或者,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用权延及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对于注册的 驰名商标而言,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并非不加限制的将其禁用权延伸至所有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而是考量商标的知名度及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引发混淆的可能性,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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