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监督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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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0 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A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xx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手段和方式的创新。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非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 系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各企业内部上级对下级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直管电厂由集团公司直接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各企业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综合产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三章 机 构 第九条 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条 分公司、代表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部门,设置安全生产监督专职岗位,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一条 各发电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二条 新建发电企业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分管领导,配备安全生产监督专职岗位,明确其职责。在工程开工的同时,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扩建时,在工程监理招标阶段,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督专职人员,明确其职责。在工程开工的同时,必须配置足够的专职监督人员,设置独立的基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与原安全监督机构合署办公),专门负责基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或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安全网。 第十五条 其它非电产业公司或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规定要求,由其主管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置相应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各发电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或委托副职代管。 第十八条 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同。 第四章 职 能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监督职责: 1、监督企业各级人员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的工作情况。 2、监督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反事故措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监督企业技术监督网络建立和计划制定、落实情况,监督人身安全防护情况,监督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监督企业反事故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督企业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工作。 5、监督企业发承包工程中,有关方面履行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情况。 6、其他按照规定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工作内容: 1、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演练、改进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编制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3、组织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下达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工作。 4、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反违章和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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