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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docVIP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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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绪论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行政法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18) {行政关系分类}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 【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四)内部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3、{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行政法的实质} ㈠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㈡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 ①第一,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但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可以被滥用,公权力滥用会带来危害,所以需要控制。②第二,行政权不完全同于其他国家公权力,它与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③第三,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 ㈢行政法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呢? 行政法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①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②通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手段、方式 ③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原因有三) ①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过于广泛②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③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尚不成熟(年轻的法)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渊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定级别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三,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四,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二、判例 三、习惯和惯例 四、行政法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它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程序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含义、子原则、基本要求、我国存在的不足、该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依法行政原则 含义: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容:⑴法律创制⑵法律优越⑶法律保留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要求:第一、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第二、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第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第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继承权。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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