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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行《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中:
(一)降低岗位等级是指降低职员职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技术工人岗位等级;
(二)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教职员工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
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教职员工违纪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四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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