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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总结(考点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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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 自然人、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 = 1 \* GB3 ①冲突规范 (2)基本概念 = 2 \* GB3 ②准据法 1.国际私法的主体、 = 1 \* GB3 ①识别 基本概念和制度 = 2 \* GB3 ②反致 = 3 \* GB3 ③外国法的查明 (3)五个制度 = 4 \* GB3 ④公共秩序保留 = 5 \* GB3 ⑤法律规避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 (2)物权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3)债权 (4)商事关系 (5)家庭 (6)继承 (1)国际商事仲裁 3.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 (2)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部分 总论 一、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直接解决)1.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 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直接解决) 各国法律相互冲突 各国法律相互冲突 国际冲突法解决 国际冲突法解决 挑选管辖法院国内冲突法解决 挑选管辖法院 结果不确定、不公平 结果不确定、不公平 间接、消极解决 间接、消极解决 2.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3.范围——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惯例) 5.★★★★主体——属人法的连结点问题(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1)自然人属人法的确定(国籍、住所、居所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 大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通常以住所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优先;均为外国国籍(最后国籍、住所或 国籍冲突 惯居、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最密切联系(我国——? )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住所所在地国或居所地国(我国——无国籍人) 同时取得:与纠纷 同时取得:与纠纷最密切联系——我国 不同时取得:后取得的优先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优先;均为外国 不同时取得:后取得的优先 住所冲突 居所或惯居——我国(经常居住地) 居所或惯居——我国(经常居住地) 曾有过的最后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两种 曾有过的最后住所 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民通意见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民通意见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考点例题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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