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华:电子证据的质证要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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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质证要点 2020年2月7 日 张旭华 zhangxuhua@ 主要内容: 一、电子数据立法沿革 二、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法条解读 三、电子数据质证的三个有利特定 四、电子数据质证的十大要点 一、电子数据立法沿革: 2012年 《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证据种类 2012年最高法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与认定 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了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 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 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法条 一、一般规定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三、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 四、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 五、附则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 存储芯片等载体。 (二)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 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三)网络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勘验,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电 子数据,记录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 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侦查活动。 (四)数字签名,是指利用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验证电子数据来源和完整性 的数据值。 (五)数字证书,是指包含数字签名并对电子数据来源、完整性进行认证的电子文件。 (六)访问操作日志,是指为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被增加、删除或者修改,由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生 成的对电子数据访问、操作情况的详细记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 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 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 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 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 用。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七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 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第十四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 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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