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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2011年江苏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6341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8050元
3、江苏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6782元
4、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
5、201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46430元,比上年增长
8.9%;市区(含锡山、惠山区,下同)职工平均工资为49243元;江
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4076元;宜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851元。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
(1 级的按100%,2 级的减少10%)×赔偿年限(①60 周岁以下为20
年②60 周岁以上的为20年-增加岁数③75 岁以上,按5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
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
/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
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金额的计算方法
一、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一)直接财产损失
(二)间接财产损失
1、停运损失。
2、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
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
二、具体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医疗费=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
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天数
(四)交通费(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
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
天数
(七)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八)鉴定费(伤残鉴定费)
(九)残疾赔偿金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
每增加 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1)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伤残赔偿指数
(3)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十)辅助器具
费
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
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额。
(1)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
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
受害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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