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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对于安乐死立法态度的调查研究—以天津师范大学为例.docVIP

当代大学生对于安乐死立法态度的调查研究—以天津师范大学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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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 当代大学生对于安乐死立法态度的调查研究 ——以天津师范大学为例 学 院:政治与行政 学生姓名: 学 号: 专 业:社会工作 年 级: 完成日期: 指导教师: 当代大学生对于安乐死立法态度的调查研究 ——以天津师范大学为例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安乐死这一概念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在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人们逐渐由只关注“生”的质量,转变到开始关注“死”的质量。安乐死由于涉及伦理、法律、道德、宗教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在我国一直处于一种阴暗地带,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相对敏感的话题。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安乐死立法存在诸多困难,前路漫漫。而大学生群体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对新兴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势必对社会具有一定影响。本调查希望通过对于大学生群体对安乐死态度的一系列调查分析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相关立法及研究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安乐死 立法 大学生 目录 TOC \o 1-2 \h \u 15023 一、安乐死的概念与分类 1 6304 (一)安乐死的概念 1 8288 (二)安乐死的分类 1 31127 二、国内外安乐死立法的基本进程 2 23810 (一)国外安乐死立法的基本进程进程 2 25664 (二)国内安乐死立法的基本进程 3 32246 三、问卷调查的对象、内容与方法 3 5813 (一)调查对象 3 32322 (二)调查内容 4 18413 (三)调查方法 4 26853 四、 调查结果与分析 4 20294 (一)大学生对安乐死的了解程度和基本态度 4 14003 (二)不同因素对大学生关于安乐死基本态度的影响 5 3437 (三)大学生对于安乐死适用人群的认识 6 3116 (四)赞成安乐死及其立法的理由分析 7 18782 (五)反对安乐死及其立法的理由分析 8 24296 (六)大学生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相关看法 9 2712 (七) 大学生面对安乐死不同实施主体时态度的变化 11 1937 五、总结与启示: 11 439 (一)总结: 11 11397 (二) 启示: 12 23309 参考文献: 13 29440 附录: 13 3145 (一)问卷 13 25125 (二)文献综述: 17 一、安乐死的概念与分类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的概念其实历史非常悠久,最早安乐死一词是源于希腊文的:“euthauasia”,意为快乐、有尊严的死亡。但是即便安乐死一词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出现,但现在各国关于安乐死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十分统一、严格的定义。《Black法律词典》将安乐死简单的定义为:“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做法。”《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律卷》中对安乐死定义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我国学者高铭暄在《新编中国刑法学》一书中中将安乐死定义为:“对于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人要求,采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1]“(P37)”日本学者在野村捻在其著作《日本刑法总论》中将其定义为:“当患者遭受的医学无法治疗的疾病所引起的非常激烈的痛苦,而且患者正处于濒临死亡状态的情况下做出意思表示,为了出去患者的意识痛苦,使其死亡。”[2]“(P142)”我国学者朱沛智将安乐死定义为:“当身患绝症或严重伤残者处于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上遭受着极大痛苦,在本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他人处于同情和帮助其免受痛苦折磨的目的,用仁慈的方式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一种行为。”[3]“(P67)” 笔者认为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治愈无望的遭受极端痛苦的处于濒临死亡状态下的患者,应患者本人要求,出于减轻患者痛苦和折磨的目的,用仁慈的方法使其死亡的行为。 (二)安乐死的分类 1、按适用范围分: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狭义安乐死和广义安乐死。狭义上的安乐死的适用范围较广义安乐死来说比较严格。狭义的安乐死适用人群只限定为濒临死亡的、无治愈希望且正处于令人无法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的绝症病人。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狭义。而广义安乐死则还包括了植物人、脑瘫儿童和重度精神病人。但是由于植物人、脑瘫儿以及重度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可能自主提出安乐死申请,这一责任就落到了其监护人头上。由于此类人群既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且会为亲属带来沉重的物质、精神压力,所以针对此类人群来说安乐死极有可能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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