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语法研究概况.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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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语法研究概况 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是随着20世纪初白话文在文化教育界的普及而迅速兴起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白话文不仅很快成为通行语文形式,也自然成为语言研究的对象。继早期最有影响的以文言为研究对象的语法专著《马氏文通》之后,20年代初以《新著国语文法》(黎锦熙1924)为代表的一批以现代汉语为研究对象的语法论著相继问世。80多年来,汉语语法学者借鉴国外语法理论,发掘汉语事实,探讨适合于汉语的分析方法,在汉语的语法范畴、语法关系、语法单位以及语法表达功能等方面都进行了广泛的探究,研究方法也呈多元化的趋向。 汉语语法范畴研究 汉语语法学者从一开始就关注语法范畴的确立问题,数十年来关于“词类”问题的广泛讨论和不懈探究就是一部汉语基本语法范畴确立的历史。和其他语言的研究者一样,汉语语法学者首先准确地辨析出了名词、动词、形容词这样的基本词类范畴,但在分析手续上却遇到了许多西方学者所未曾遇到的难题。因为汉语几乎没有可供辨识的外在词形标记,在确定词类成员的问题上就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早期的汉语语法学者看到英语这样形态不太发达的语言仍然可以分清词类,由此得出一种“词类是分别观念自身在言语中的品类和性质”的认识(黎锦熙)。20年代以《新著国语文法》为代表的现代汉语语法论著都是完全从意义的角度确定词类的。但划分词类的目的毕竟是为了说明语法,由于汉语中的许多实词可以在不改变形式和基本语义的情况下充当不同的语法成分,从而造成了词类虽已确立,而不能服务于句子分析的尴尬局面。20年代的语法学者没能解决这个问题,只是留下了“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这样一句引起众多争议的断语。 20世纪30年代末的“汉语语法改革讨论”可以说是对按照意义标准区分语法范畴的做法的不满。这一讨论初步达成了词类区分应以句法功能为基础的认识,并触及了词类与句法的关系。吕书祥的《汉语语法要领》(1942-1944)和王力的《现代汉语语法》(1943-1944)发表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虽然它们基本上是从意义的角度解释词类,但它们明确坚持“词有定类”的原则,并引入“词积理论”,试图解决词性在句法上的不同功能。这两部作品有着空前丰富的汉语事实,在词类范畴的具体分析中揭示了许多新的语法特征,为今后词类功能的分析打下了基础。 50年代汉语语法学者集中讨论了区分词类的标准问题和词类与句法的关系问题。在这次讨论中,持意义标准的、持形态标准的、持广义形态标准的以及持功能标准的各种主张都得以充分阐述,最终还是看重“结构关系”的主张逐渐成 对于主流理解,吕书祥明确提出,“结构关系是指一个词的全面的、可能的结构关系,而不是进入句子后实现的结构关系”(关于汉语词性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汉语》1954年第9期),这表明,“分配理论”在这一时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共识基础。 朱德熙是“分布说”的明确主张者和身体力行者。早在1956年的《现代汉语形容词研究》(《语言研究》1956年第1期)中他就出色地例示了分布原则在区分词类(乃至次类)方面的巨大潜力,在60年代至80年代的一系列著作中,他更明确地提出:“词类是反映词的语法功能的类。但是根据语法功能分出的类,在意义上也有一定的共同点。可见词的语法功能和意义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不过我们划分词类的时候,却只能根据功能,不能根据意义。”(《语法讲义》,1982)“我们能够根据形态划分词类,是因为形态反映了功能。”(《语法答问》,1985)应该说,这种学说标志着汉语语法学者在语法理论认识上有了更为清醒的理解,使汉语语法研究真正走上了科学化的道路。 进入90年代后,汉语语法学者有意识地将汉语研究纳入世界语言的变异范围。他们不再满足于仅仅从结构的角度对语法单位进行分析分类,而是努力从全面的角度对语法范畴和语法关系进行深入的解释,以进一步丰富他们对汉语事实的理解。跨语言研究表明,名词和动词是存在于所有语言中的两个语法范畴,本质上是人们在现实世界中以空间关系表达事物,以时间关系表达事件。语法系统中主要词类的各种句法表达都与这种基本理解和基于这种理解的表达动机有关。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中国语法学家在原型的基础上得出了词性范畴的概念,揭示了一系列与词性系统有关的语法事实。 汉语语法关系的研究 在语法关系问题上,早期中国语法学家遇到了与语法范畴相同的问题:汉语中的语法关系也没有暴露的标记,因此不容易确定汉语的语法成分,例如主语和宾语。面对这个现实,他们仍然是第一个寻求语义方法的人。例如,李进喜的新普通话语法只是将语法中的句子概念与逻辑命题的结构相对应,并使用“主语”和“谓语”的概念来分析句子结构与单词之间的关系。这种方法不仅难以准确描述语义关系,而且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形式和语义因素,使句子分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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