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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法律结构的重建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 光 明
信托作为英美判例法系的产物,早已经在包括大陆法系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深深扎
根。我国作为公认的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引进的历史并不长,理论与实践也并不算丰富,
但信托活动特别是商业信托目前确实方兴未艾,大有快步追赶发达国家的趋势。 2001
年《信托法》在我国横空出世,实施已有十年,为规范我国现实生活中的信托实践活动
特别是商业信托行为起到了很好作用。由于我国从根本上是一个缺乏信托土壤的国家,
因此在实践中,对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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