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 YDT 2008-9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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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Telecommunications facilities in civic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office buildings YD/T2008-93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与通信发展的需要,搞好电话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住宅区的地下通信配线和管道设计,新建高层、中高层、标准较高的多层住宅搂以及新建办公楼的电话暗配线设计。 对于城市改、扩建的住宅搂、办公楼,住宅区的配套民用建筑,有条件的村镇住宅,以及采取电话通信补建措施的建筑,均可参照执行。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城镇,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1.0.3 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通信设施及管线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中,与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 1.0.4 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用户要求,进行电话通信设施和管线的设计。 工程设计时必须保证通信的质量和安全,考虑施工和维护方便,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工程设计中必须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6 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的通信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市内电话线路工程设计规范》、《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一般规定 2.0.l 建设城市住宅楼、办公楼时,必须遵照规划和相关的规定,按本标准的要求在楼外预埋地下通信配线管道,敷设配线电缆,并在楼内预留电话交接间和暗管、暗配线系统。 2.0.2 建筑物内的电话线应一次分线到位,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确定其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2.0.2.1 住宅楼每户可设1对电话线,或按用户要求设置。 2.0.2.2 办公楼和业务楼每15~20m2的房间可设1~2对电话线,或按用户要求设置。 2.0.2.3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应根据具体用途确定电话线对的数量。 2.0.2.4 每250户住宅宜预留一部公用电话线。 2.0.3 建筑物内电话通信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0.3.l 建筑物内电话通信设施宜采用暗配线敷设方式。 2.0.3.2 暗配线管网和配线电缆应满足终期电话线对的需要,并备有维修余量。 2.0.3.3 暗配线管网和电话线应设计到每一住户的室内。 2.0.4 配线电缆设计应采用固定交接区配线方式。 2.0.5 电缆交接间或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0.5.1 每600~1000户宜设置电缆交接间一处。 2.0.5.2 电缆交接间或箱应设在线路网中心靠近电话局一侧。 2.0.5.3 电缆交接间属于配套公共建筑,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并应符合第3.2.6条的工艺要求。 2.0.5.4 危旧房改造或分散建造的住宅楼,可采用室外交接箱,视具体环境条件选用落地或架空安装方式。 2.0.6 当建筑物内设置用户交换机时,电缆交接间应与总配线架结合设置。配线管网和电话配线系统,应根据内部电话交换网路的特点进行设计。 2.0.7 城市住宅区电话通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0.7.1 城市住宅区规模不大时,电话通信宜按市话网的交接区进行设计。每600~1000户可设一个固定交接区。 2.0.7.2 城市住宅区规模较大时,应结合城市电信发展规划,按邮电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电话局所。 2.0.7.3 配线电缆应按终期需要确定,主干电缆宜分期敷设。 2.0.7.4 城市住宅区内的配线电缆,应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设方式。在地理环境难以敷设地下通信管道时,也可采用直埋、地槽、墙壁、架空等敷设方式。 2.0.7.5 地下通信配线管道应按终期容量设计,并应有l~3个备用管孔。 2.0.8 危旧房改造或分散建造的住宅楼和其他建筑物,电话通信的设置除执行第2.0.7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0.8.l 电话用户较少时,可与附近原有建筑物合并考虑设置交接区或配线区;电话用户较多时,应单独设置固定交接区。 2.0.8.2 配线电缆宜采用与该地区原有电缆相一致的敷设方式。 3.城市住宅区内电话通信配线管线设计 3.1 地下通信配线管道设计 3.1.l 城市住宅区内地下通信配线管道规划应与城市主干通信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的规划相适应,必须与道路,给排水管、热力管、煤气管、电力电缆等市政设施同步建设。 3.1.2 城市住宅区内地下通信配线管道应与城市主干通信管道和各建筑物通信引入管道或引上管相衔接。其位置应选在建筑物和电话用户多的一侧。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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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焊接工程师(IWE),焊接质检师(CWI),美国焊接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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