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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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典型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第七章 典型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案例5 无食品标识处罚案例分析 ;案例1 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案例分析;第七章 案例1 一、案情概况 ;的书证材料,及本案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1999年12月仍沿用了《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规定的15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规定,而没有使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侵犯了他的申请复议的权利,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   (二)被告诉称   本案的违法事实即吴某之妻为无健康证违法食品从业人员,有现场照片为证,证据确凿;本案中吴某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和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违法情节严重,所以监督员;合议后依法作出上述处罚意见;虽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有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请人的申请复议的权利,但鉴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被南通市卫生局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利已得到维护。   (三)行政判决意见   南通市卫生局于2000年3月3日作出予以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终结。 ;案例1 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案例分析;的工作围裙,正在进行刮猪毛的操作,故进一步认定吴某之妻属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并得到南通市卫生局的认可。据此,认定本案违法事实的证据中,照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中记录的违法行为,吴某拒绝签字,只有2名卫生监督员的签字,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2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因此该监督笔录可作为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若在现场能请有关证人或市场管理人员在监督笔录上签字证明,这一书面证据就能更全面地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二) 适用法律和量罚应确切   在本案中,通州市卫生局认定的违法条款为;第七章 案例1 二、专家分析;依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方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属违法情节严重,所以监督员在进行合议时依法作出上述处罚意见。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问题   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本案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12月仍沿用了《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规定的15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请人的申请复议的权利,成为本案复议和诉讼的原因之一。鉴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被南通市卫生局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利已得到维护,这一失误方得到弥补,使本案得以顺利终结。;但严格来说,这是不应出现的失误。   本案虽然是无健康证人员从事肉品销售而引起的行政处罚,由于摊贩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后以原告撤诉而终结。但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执法人员在违法事实的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权等方面处理不当的问题,应引起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人员的高度重视,并需要在以后卫生执法活动中不断完善和提高。 近几年由于饮食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和用人制度的改革,食品从业人数急剧增加。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制观念淡薄;食品从业人员流动频繁;挪借健康证等欺骗手段去申请卫生许可证;利用业余时间, 作为第二职业早晚经营街头食品等种种原因,使无健康证上岗的违法行为越来越普遍。因此有必要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加大对无健康证上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确保消费者健康。 ;案例2 无证经营食品被处罚案例分析 ;第七章 案例2 一、案情概况 ;中也没有说明如何处理等。   (二)被告诉称   被告市卫生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从重作出罚款,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三)行政判决意见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1996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一、维持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即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撤销第二项,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三、撤销市卫生局1996年9月24日扣押原告食品生产用具及糕饼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负担1010元,被告负担50元。;案例2 无证经营食品被处罚案例分析 ;经营,后果应当由被告负责。好在我们提供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勉强证明了有制作书面意见送达相对人。就现状而言,常存在不受理的回复手续不全的问题,甚至有时申请人不再追问就将此事搁在一遍了。而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在这方面又是十分明确的,即要求以书面形式回复,又有时限要求,一旦忽略就有可能对执法机关提出不作为之诉。   (三)引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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