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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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市场上找了一辆卡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运抵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卡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问:该部分损失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第二十八页,共六十四页。 ? ②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国际货代 货 主 委托合同 第三方 签订合同 以自己的名义 第二十九页,共六十四页。 ? 分为两种情况: A.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这时无论货代是否披露委托人是谁,均可以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三十页,共六十四页。 ? B.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 受托人(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三十一页,共六十四页。 ? 本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行使应以第三人的承认为条件。例如,在货运代理实践中,当实际承运人不能按时派船装货,货主可以取代货运代理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履行原由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签定的合同,但应当取得实际承运人的承认。 对于第三人的选择权,实际上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二者只能选其一。例如,当货主不能如约支付运费,则实际承运人可以选择货主或者货运代理要求支付运费。当第三人选择货主时,则货运代理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二页,共六十四页。 ? ③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货代都是不签发运输单证/货代提单,货代只收取佣金或服务费; 一般不对运输中的货物风险承担责任。 区别: A.签订合同的名义不同:前者货代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直接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后者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 第三十三页,共六十四页。 ? B.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前者货代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过失责任,委托人直接对第三方负责;后者货代对委托人、第三方都要承担合同的直接责任,而委托方、第三方承担间接责任,因为第三方与委托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 C.适用范围不同:前者货代可以代理除法律规定不能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皆可使用直接代理(比如:结婚登记、立遗嘱是不可代理); 后者货代仅能代理法律规定可以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外贸代理、委托收款代理、证券及期货买卖代理等)。 第三十四页,共六十四页。 ? 1.2.2国际货代的含义与民法代理关系 英美法与大陆法 英美法系对代理制度规定较清晰,仅存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分; 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制度,似乎在英美代理制度中,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介入“中间人”。间接代理制度中涉及间接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表委托人开展业务的代理)及该代理人签订的所谓的间接代理合同,该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一个代理人兼有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身份。 返回 下一页 上一页 第三十五页,共六十四页。 ? 1.2.3货运代理性质的区分标准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上述这两种身份所承担的责任差异重大,关系到国际货运代理人和其相关各方的权益。作为代理人,国际货运代理人仅需要安排客户货物运输时做到合理谨慎,而作为当事人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有责任将客户的货物运送到目的地,远远超出了合理谨慎的要求。 一个国家商业越发达,其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地位越多样、琐碎、难以把握。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人称在20世纪,最令货运代理人头疼的法律问题是区分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问题。 返回 上一页 第三十六页,共六十四页。 ?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狭义上的国际货运代理可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居间人型 这种类型的货运代理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来源为佣金。 (2)代理人型 这种类型的货运代理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来源为代理费。 第三十七页,共六十四页。 ? 广义上 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既可以以居间人、代理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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