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版行政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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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机构设立的程序、手续 新闻出版署——中央级主管单位——中央级出版机构; 新闻出版署——省市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地方级主管单位——地方出版机构 军队系统的由总政治部管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科技类的则首先报国家科委,再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需备案的重大选题范围 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的选题; 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及生活、工作;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涉及国防问题的选题; 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涉及党史和历史人物的选题; 需备案的重大选题范围2 涉及到与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涉及到香港、澳门、台湾等方面的选题; 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涉及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的选题等。 我国党史、国史、军史外交方面的选题。 适用范围图书、期刊等。 对重大选题备案制度违规的处理 无论内容有无问题,一律先停止出版发行。同时,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待查实问题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并责成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出版社应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制定出版计划,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再送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未报或补报都将受到行政处罚。 专项选题报批 选题列入年度出版计划中的,还需向出版行政部门单独报批,获准后才能出版。 性知识、性科学、人体美术、法规汇编等; 引进版图书,获准后还应将出版合同报版权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出版单位对选题内容难以把握的也应报批。 其他 出版单位年检登记制度; 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书号、刊号与版号的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禁止一号多用。 不准以书代刊。 出版法律责任1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出版法律责任2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法律责任3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单位的类型 行政隶属关系:中央级出版社,地方级出版社; 专业分工关系:学科分类;读者对象分类;民族分类;语言分类; 4出版行政管理 2004年9月30日 出版的预防制 集权主义思想方式下对出版管理的方式。 对出版物出版之前实施严格管理,包括检查制,特许制,审批制,批准制和保证金制等。 出版的追惩制 在出版物出版之前不进行干预,但在出版后发现有违法问题就要依法追究。 现在西方的出版管理体制主要的追惩制,同时也保留预防制的某些措施。 创办的出版机构经过登记,即出版登记制度。 出版登记制度 一种是在政府的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它与审批制从本质上区别不大,即政府干预强。 一种是与其他企业一样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等的注册登记。 台湾出版登记制变迁 台湾1949年5月20日至1987年7月15日是其戒严时期,1987年7月15日台湾实施38年的戒严法废除,宣布解严; 戒严时期,出版实施登记制度,但台湾当局对出版业有许多的限制,在法律上除了戒严法、出版法外,还有妨碍军机治罪条例、惩治叛乱条例、妨碍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违警罚法等。另外,台湾内政部等各级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许多管制规定, 台湾出版管制规定 《台湾省戒严时期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 《台湾省政府、保安司令部检查取缔违禁书报杂志影剧歌曲实施办法》; 《台湾省各县市违禁书刊检查小组组织及检查工作补充规定》; 《台湾省书报杂志摊贩管理办法》; 《新闻纸杂志及书籍用纸节约办法》; 《匪酋匪干及附匪分子著作查禁标准》等。 台湾出版登记制变迁2 台湾解严后,《出版法》与《出版法实施条例》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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