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研究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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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转让的特殊问题 Click to add Title Click to add Title Click to add Title C、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要么将自己的股份全部转让掉,要么在转让后所持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就是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份低于25%。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国家只是要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并不绝对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也允许了因并购而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对于这种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股权减至25%以下的法律规定可以说既在理论上并没有多少依据,同时也与相关规定存在矛盾。但是无论如何,在对该法规进行修改之前,这一规定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上海社会科学院 第九十四页,共九十五页。 内容总结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 的疑难问题研究 (最高法院2006年结项的重点调研课题部分研究成果)。上海社会科学院。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要求压铸厂支付股份转让金、利润分配金等诉讼请求,并要求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压铸厂返还已收取的股金转让费52万元。1、本案是调解解决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将隐名投资关系变更为债权债务关系。2001年原告沈某留学美国,同年4月沈某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且该公司于1999年6月23日召开股东会议时已通知沈某参加,所以该修改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小股东认为股东会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公司法实乃私法,私法的灵魂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九十五页,共九十五页。 (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 Click to add Title Click to add Title Click to add Title 被告辩称:公司章程的修改合法有效,沈某应在其辞职时退还公司股份。被告中天公司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该公司于1999年6月23日召开股东会议时已通知沈某参加,所以该修改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公司法第22条第7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所以被告作出的关于原告在辞职时必须退还股份的决议也并无违法之处。另外,被告还认为原告沈某在美国经营公司同类产品,并与其妻设立的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其行为已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义务。因此,诉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社会科学院 第六十二页,共九十五页。 (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 Click to add Title Click to add Title Click to add Title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中天公司原章程、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交存入资资金报告书,以证明原告投资人民币80万元,系占中天公司25%股份的事实; 2、中天公司章程变更登记说明,以证明中天公司擅自变更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决议,以证明中天公司强行转让原告股份的行为。 被告提供传真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以书面形式通知沈某参加1999年6月23日举行的公司股东会。对以上事实材料,法院经过原告的举证和被告的质证,除被告提供的一份证据原告不予认可外,基本予以认定。 上海社会科学院 第六十三页,共九十五页。 (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 Click to add Title Click to add Title Click to add Title 经审理,法院认为:1、根据相关证据资料显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沈某已知道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纵使中天公司未明确告知沈某股东会召开的具体日期,原告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并未受到被告公司的侵犯。中天公司的行为没有从根本上违背公司法第44条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公司股东会的表决规则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因此股东会的决议如确定得到法定人数同意而通过,则不应以部分股东未参加会议而否决其效力。如果小股东认为股东会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 上海社会科学院 第六十四页,共九十五页。 (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 Click to add Title Click to add Title Click to add Title 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点,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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