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律师辩护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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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律师辩护工作 司法改革对律师辩护工作提出的挑战三文鱼的寿司 律师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状况和法治水平。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等内容写入立法,这些变革都对律师辩护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律师的辩护有何影响?在庭审实质化改革推进过程中,律师发挥了哪些作用? 刘森.法眼下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8):295-296.这些都值得讨论。当前,我国学者对律师辩护问题讨论尚未达成共识。并且,大部分文章关注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活动,对庭审过程中律师辩护研究相对较少。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业务245万件(占诉讼代理总数的24.5%),年均办理49万件;2011年办理刑事辩护56.9万件,全国21.5万律师办理,人均不到3件,这说明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率多年来一直在低位徘徊。除此之外,部分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存在不严格依法履责,不讲职业操守;采用不当方式干扰诉讼的,不尊重法官、不遵守法庭秩序等损害律师形象的行为。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有较大的进步,但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尚难落实到位,“三难”仍然是制约律师充分发挥作用的突出问题,律师辩护意见未得到充分尊重,有的还遭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是打击报复,这些都影响和挫伤了律师从事辩护业务的积极性。 刘森.法眼下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8):295-296. 司法改革中律师辩护工作暴露出的问题 律师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然而我国的律师权利却一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刑事诉讼“象征性立法”导致律师辩护权利虚化 虽然2012年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权利依旧难以落实到实处。首先,由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受限。我国律师主要通过阅读案卷笔录的方式为被告人提起辩护,而实践中检察机关隐匿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得律师无法掌握全部的案件证据。同时,律师虽有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但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不高,而且公诉方为维护自身权威,通常不支持或阻碍证人出庭作证,导致律师举证困难。 蒋冬梅.论传统语境中的讼师及其与律师的关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184-189.在质证环节中,律师发问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有些法官通常会阻碍律师发问,他们经常会以律师发问方式不当或者重复公诉方发问为理由限制律师的发问,因此,尽管法律赋予辩护律师诸多的权利,但其辩护效果却并没有显著提升。其次,值班律师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其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被告人提供帮助,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同时又规定值班律师不享有辩护人的资格,其不得出庭辩护也不具有会见、阅卷权利,更不能参与案件的审理。最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速裁程序,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确实提高了办案速度,但也进一步压缩律师辩护的空间。诉讼流程与审判程序被简化,降低了辩护律师挖掘有利于被告人辩护意见的可能。 蒋冬梅.论传统语境中的讼师及其与律师的关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184-189.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依然面临着困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刑事诉讼改革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明确何为“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中心是相较于以侦查为中心提出的,这意味着控辩双方的争议与纠纷由法院审理予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仍然呈现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最终审理的纵向接力模式,这使得法院裁判者中立性地位无从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侦查结果决定审判结果的现象,架空了审判程序。其次,庭审受卷宗中心主义的影响。公诉方在提起公诉时会将其案卷材料移送至法院,容易使法官先入为主,往往将其证据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弱化了刑事庭审活动证据的对抗,造成庭审时间短、阅卷时间长的局面。同时,法官首先接触到公诉方移送的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难免会使法官产生被告人有罪的印象。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往往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重视,进一步加剧庭审虚化。 彭海青.辩护律师权利的发展与缺憾——基于新律师法的思考[J].政法学刊,2008(01):31-35.最后,庭审过程中证据审查的形式化。证人出庭率低,辩护方的质证无法得到保障。以书面的证人证言代替证人亲自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只是通过阅读案卷材料的方式进行法庭辩护,违背了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庭审虚化自然也无从避免。 彭海青.辩护律师权利的发展与缺憾——基于新律师法的思考[J].政法学刊,2008(01):31-35. 司法改革背景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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