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内容来自版权合作机构,您在本站购买的阅读使用权仅限于您本人阅读使用,您不得/不能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后果本平台保留向您追偿索赔的权利!版权所有,后果自负!
- 2、本文档为正版电子图书,虚拟物品付费之后概不接收任何理由退款。
查看更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将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界定为“权益”,即权利和利益均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脱离现行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均予以保护的规定,采用“是否为绝对权性质利益”的标准,武断地否定纯粹经济利益属于侵权法保护范围。而有的法院不对个案具体分析,逃避对一般条款进行实质论证,甚至直接援用国外法学理论概念论证我国裁判的合理性。上述情形均是对该一般条款我国无统一参酌解释标准支撑判决所致。PETL+DCFR中对利益可赔偿判断标准的规运用了维尔伯格(Wilburg)的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将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界定为“权益”,即权利和利益均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脱离现行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均予以保护的规定,采用“是否为绝对权性质利益”的标准,武断地否定纯粹经济利益属于侵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