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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问题 食品添加剂检验机构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卫法监发[2002]156号 产品检验标准 中国标准:GB、地方标准、行标、企标、药典 FAO/WHO标准 FDA标准:FCC 日本标准 EEC标准:欧洲经济共同体标准 第六十二页,共一百二十四页。 食品添加剂组织机构 CAC:联合国食品法规委员会 CCFA:联合国食品添加剂法规委员会 CCFAC:联合国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规委员会 FCC:(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 FEMA:(美国)香味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协会 GSFA: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 INS:食品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 JECFA: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 GRAS:一般公认安全 第六十三页,共一百二十四页。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总原则--CAC 所有的食品添加剂,无论是已经使用还是准备使用,均应经过或要经过恰当的毒理学测试和评估。该评估除了一般项目外,应当考虑到添加剂使用所带来的蓄积、协同以及增强的效应。 只有那些根据现有证据证实其在拟使用量范围内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的食品添加剂才会得到批准。 应当对所有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持续的监测。必要时,应根据使用条件的变化和新的科学资料对其进行重新评估。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已经通过的规格,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的特性和纯度规格。 第六十四页,共一百二十四页。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总原则--CAC 食品添加剂应满足下述(a)到(d)的一种或多种用途,或在经济和技术上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达到这些目的,并证实不会危害消费者的健康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a) 为了保持营养质量;只有在随后的(b)段表述的情况下以及在日常的饮食中该食品不是主要的食品时,才允许有意减少食品营养质量。 (b) 为了给食品增加必要的配料或成分,这些食品是为具有特定膳食需要的消费群体而加工的。 (c) 为了提高食品的质量或稳定性或者改进其感官性状,但不得以此改变食品的性质、内容或者质量来欺骗消费者。 (d) 为了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处理、包装、运输或者贮藏,但不得借助添加剂掩饰因使用有问题的原料而产生的结果,或者掩饰在上述过程中因不合乎要求(包括不卫生)的操作或技术而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五页,共一百二十四页。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总原则--CAC 6、 批准或暂时批准将一食品添加剂列入参考清单或食品标准中应当: 尽可能限定于特定的食品,并规定特定条件和特定目的; 将达到预期效果所需要的使用量降至最低; 尽可能将为食品添加剂所规定的每日允许摄入量或类似的估计以及每日从所有来源可能的摄入量考虑在内。当食品添加剂用于特定的消费群体所食用的食品时,应考虑这些群体的消费者对该食品添加剂每日可能的摄入量。 第六十六页,共一百二十四页。 GRAS:一般公认安全(FDA) 1、在某一天然食品中存在; 2、已知在人体内极易代谢(一般剂量范围); 3、其化学结构与某一已知安全的物质非常近似; 4、在大范围内证实已有长期安全食用历史(在某些国家已经使用30年以上)或者符合以下第5点; 5、同时具备以下各条件: ⑴在某一国家最近已使用10年以上; ⑵在任一最终食品中平均最高用量不超过10mg/Kg; ⑶在美国的平均年消费量低于454Kg; ⑷从化学机构、成分或实际应用中,均证明在安全性方面没有问题。 第六十七页,共一百二十四页。 《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General Codex Standard for Food Additives) 主要内容: GSFA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使用总原则、食品添加剂残留物进入食品的原则、食品添加剂在产品标准中的使用规定等。 第六十八页,共一百二十四页。 特 点 1、?添加剂的类别23类(原为20类),每种类别都有定义说明,而且由于工艺上的差别又划分为小的亚类。例如“防腐剂”是指“保护食品免受微生物破坏而变质,从而延长货架期”,它包括“抗细菌剂”、“抗霉菌剂”等; 第六十九页,共一百二十四页。 特 点 2、采用食品分类体系,它是在欧共体食品饮料工业联盟制定的食品分类系统上修订而成的,将食物分为乳品、油脂、果蔬等16类,每类下面又分亚类、次类,并以类别代号表示。 如 04.1为水果,04.1.2为加工水果。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允许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一食品总类时,就理所当然地允许其应用于总类下面的所有亚类,除非另有规定。同样,如允许一添加剂应用于一亚类,也就允许其应用于该亚类下的所有次类的食品以及在此次类下所涉及的若干或个别食品。 第七十页,共一百二十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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