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大庆油田建设集团路桥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细则(2014年版、LQ-10-2014-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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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和《大庆油田工程建设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及规范,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职业健康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健康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关爱职工健康,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路桥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路桥公司安全环保(HSE)委员会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监督和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职业健康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建设集团制定的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全面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三)负责协助建设集团安全环保部对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初审、并参与审核、审查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一)成立职业健康领导机构,明确职业健康管理职责。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第三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第七条 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卫生部第22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第八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全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与协调。 第九条 公司所属建设单位在立项阶段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申请。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依据年度监测计划,组织各单位配合检测部门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照集团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监护对象,为各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计划要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并做好相关告知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对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进行登记、治疗、定期复查等管理,建立职业病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做好野外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完善职业健康、食品卫生、驻地环境卫生制度,对在野外或国外施工作业以及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在规定的检查项目中,还应根据其施工所在地环境、气候条件、疾病流行状况等因素,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统一归档,长期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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