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中心文件-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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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文件编号: XX-XX-XXX A/0版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管理规定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2022- - 发布 201*- - 实施 ************有限公司 发 布 WI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WI-MD-004 版 次 A/0 页 次 1/4 1.目的: 1.1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1.2凡购买******有限公司的所有产品都适用本规定。 1.3产品的制造商(******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1.4售出的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有限公司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产品的召回。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 3.定义: 3.1销售商:指销售******有限公司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3.2租赁商:指提供******有限公司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3修理商:指为******有限公司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3.4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3.5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6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有限公司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4.职责: 4.1召回工作由销售公司负责,生产部、技术部、品管部协助。 4.2管理者代表批准客车召回。 5.执行办法: 5.1汽车召回流程 5.1.1客车召回应在顾客、售后服务商、经销商或售后服务部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 5.1.1.1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 NO. 修改申请单号 修改内容 修改人 修改日期 修订单位 1 2 3 4 5 WI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WI-MD-004 版 次 A/0 页 次 2/4 5.1.1.2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5.1.1.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5.1.2******有限公司将对缺陷产品实行主动召回,或按照国家法规要求进行缺陷产品召回。 5.1.3******有限公司缺陷产品的评估由技术部负责,生产部、品管部、销售部协助。 5.1.3.1销售公司负责确认顾客的经营情况、使用情况。 5.1.3.2生产部负责确认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 5.1.3.3技术部、品管部负责确认技术要求、检验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5.1.3.4管理者代表批准缺陷产品实行主动召回,或按照国家法规要求进行缺陷产品召回。 5.1.4******有限公司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5.1.5******有限公司对已经确认的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5.1.6******有限公司将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并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备案材料清单QR-MD-025)。 5.1.7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5.1.8建立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5.2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5.2.1******有限公司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见产品缺陷的报告);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产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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