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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和目的〕 为标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供水经营者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展测算及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水价核算界定〕 本标准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本钱、费用的根底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计算水利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水价构成
第四条〔水价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消费本钱、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消费本钱构成〕 供水消费本钱是指正常供水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1.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消费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直接材料。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消费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消费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根本社会保险以及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消费经营、效劳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根本社会保险、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其它制造费用中应计入供水运行的部分。
第六条〔费用构成〕 供水消费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消费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供水经营者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效劳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根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它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消费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创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等。其中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根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它管理经费。
3.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在消费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4.归还贷款支出。是指供水经营者利用贷款、债券建立水利供水工程,在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内,用于归还建立贷款、债券本金的支出。经济寿命周期即供水工程的预计使用年限,详细可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七条〔利润〕 供水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消费经营获得、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的合理收益。
第八条〔税金〕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规定可计入水价,并由供水经营者交纳的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有关税收附加等。
第三章 供水本钱、费用的核算
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价值和财务制度规定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分类计提。
第十条〔固定资产修理费〕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那么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本钱、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方法计入有关本钱、费用。
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算,计入当期本钱、费用。
第十一条〔人员及工资福利费〕 供水经营者的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算;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算。
人均工资原那么上据实核算,实际工资低于劳开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核算。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算。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程度核算。
第十二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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