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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安徽财政厅
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当前国家实施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06年为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占地、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正于此背景下,完成了耕地占用税条例的修订。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我国人多地少,是一个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间,我国经济以较高速度发展,建设项目快速上马,城镇规模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度减少和粮食生产的严峻危机。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2003年我国粮食产量降到了1990年以来的最低点,粮食供求形势严峻,确保粮食安全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而粮食安全的关键,就是在于切实保护好宝贵的耕地资源。
(二)有利于加强税收调控,防止乱占滥用耕地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规定
从2008年1月1日起, 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都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继续分为三类三个标准,具体如下:
一类地区: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税额标准37.5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黄山市除列入一类地区外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税额标准26.25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包括农村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税额标准18.75元/平方米。
八、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
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和《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对减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减税范围
1. 农业户口居民在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2.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上述除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外,其他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九、农田水利用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一、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时间的规定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农民建房占用有耕地,在用地计划落实到户时,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到土地所属乡镇财政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十二、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耕种,比照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2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税款不予退还。
十三、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权限
根据省政府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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