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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癫痫学会惊厥性癫痫持续状态治疗指南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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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16年美国癫痫学会惊厥性癫痫持续状态治疗指南解读 王健达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背景 传统定义: 短暂癫痫发作:持续时间小于5分钟的癫痫发作。 长程癫痫发作:持续时间在5-30分钟的癫痫发作。 癫痫持续状态( SE):1次癫痫发作持续30min以上,或反复多次发作持续30min, 且发作间期意识不恢复至发作前的基线状态[1]。 本指南所用术语SE包括长程癫痫发作以及传统定义上的SE。 SE表现形式: 惊厥性癫痫持续状态(CSE):是指全面性强直阵挛性( GTC)癫痫反复发作且每次发作间期神经功能持续不能恢复到正常基线。 非惊厥性癫痫持续状态(NCSE):表现为癫痫发作后持续的或波动的“癫痫朦胧”状态。(持续性脑电发作导致的非惊厥性临床症状。) 部分性癫痫持续状态:表现为不伴意识障碍的局灶性运动体征、局灶性感觉症状或局部的功能受损(如失语)。 [1] Glauser TA. J Child Neurol,2007;22(suppl 5):38S–46S 方法 文献检索范围: MEDLINE和Current Contents上1940年1月至2014年9月发表的相关文章。 Cochrane图书馆截至2015年4月的相关文章。 最后对38项随机对照试验(RCT)进行了评估: 4项研究被认为具有关于效力的I级证据,2项试验为II级,剩下的32项则为III级。 文章等级到结论和推荐的转化 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初始及后续的治疗,哪种抗惊厥药是有效的? 哪些不良事件与给予抗惊厥药有关? 最有效的苯二氮?类药物是哪种? 静注磷苯妥英是否比苯妥英更有效? 什么时候抗惊厥药的效力明显下降(即在经过多少不同的抗惊厥药治疗后成为难治性SE)? 对于初始及后续的治疗,哪种抗惊厥药是有效的? 26 项 RCT( 2 项 I 类, 24 项 III 类研究验证了初始治疗的效力。 其中 25 项 RCT 研究( 2 项 I 类, 23 项 III 类研究)中,苯二氮?类占了其中 一种或两种试验药物。 第一项I 类研究中[1],共纳入 273 例儿童患者(年龄为 3 个月到 18 岁),将其随机分配到地西泮组( 0.2mg/kg ,最大剂量 8 mg)和劳拉西泮组( 0.1 mg/kg ,最大剂量 4 mg),假如给药 5 分钟后癫痫发作仍持续,则可以再次给药, 剂量为初始剂量的一半,如再次给药 7 分钟后癫痫发作仍未终止,则给予磷苯妥英。结果显示 IV 地西泮( 101/140, 72.1%)和 IV 劳拉西泮( 97/133, 72.9%)在 10 分钟内终止 SE 并在30 分钟内无复发这个主要疗效结局上无明显差异。 [1] JAMA 2014;311:1652–1660. 第二项 I 类研究即 RAMPART 试验[2],纳入了 120 例儿童患者并将其随机分配到 IM 咪达唑仑(40kg 给予10mg,13-40kg 给予5mg )组( n=60)和 IV 劳拉西泮组( n=60)。结果显示 IM 咪达唑仑( 68.3%)和 IV 劳拉西泮( 71.7%)在效力上无统计学差异,但是由于纳入研究的儿童例数相对较少,使得置信区间较宽,结论缺乏说服力[3]。 [2] N Engl J Med 2012;366:591–600. [3] Epilepsia 2015;56:254–262. 结论: IV 劳拉西泮和 IV 地西泮已被确认对于终止发作持续超过 5 分钟的癫痫有效( A 级)。 经直肠给予地西泮、 IM 咪达唑仑、 经鼻腔给予咪达唑仑以及含服咪达唑仑对于终止持续 5 分钟以上的癫痫发作是很可能有效的( B 级)。 经鼻腔给予、舌下含服或经直肠给予劳拉西泮,以及丙戊酸、左乙拉西坦、苯巴比妥、苯妥英作为儿童患者初始治疗的证据尚不足( U 级)。 IV 丙戊酸与 IV 苯巴比妥同作为苯二氮?类治疗失败后的二线治疗,两者效力类似,但是丙戊酸具有更好的耐受性( B 级)。 哪些不良事件与给予抗惊厥药有关? 结论: 呼吸抑制是儿童 SE 患者中使用抗惊厥药物相关的最常见的需要紧急治疗的不良事件( A 级)。就呼吸抑制的发生率而言, 通过任何途径给予的咪达唑仑、劳拉西泮和地西泮之间很可能没有明显差异( B 级)。 唯一一项纯儿童的 I 类研究[1]提供了有关于儿童 CSE 患者 IV 劳拉西泮和 IV 地西泮相关不良事件的最好证据。 两组中需要辅助通气的比例没有差异(劳拉西泮 17.6% vs 地西泮 16%),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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