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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概述
1、物权法律关系,是谁与谁之间的什么关系?
回答:物权人有权支配物,且排斥任何人对该物的支配的关系。
2、物权的支配性,是指应然性,还是实然性?
回答:应然性,与实然无关。
3、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意思?
回答:物权人有权支配此物,他人对此物的支配,将会受到物权人的排斥。
4、物权排他性的依据,在于物权,还是在于占有?
回答:物权。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是什么?
回答: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作出规定。
2、物权种类法定的含义是什么?
回答:哪些民事权利为物权,需由法律作出规定。
3、物权内容法定的含义是什么?
回答:各类物权的内容如何,需由法律作出规定。
4、物权法定主义,是否意味着禁止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创设物权?
回答:否。物权法定主义,意味着禁止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内容之外,通过法律行为创设物权。
5、为什么要有物权法定主义?
回答:物权的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人,会对社会财产关系产生影响,故需要法律对其种类、内容加以限制。
6、根据物权客体是否归属于物权人,物权可分为几种?
回答: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
7、自物权(所有权)是否需要以“支配方式”做进一步的分类?
回答:不需要。自物权(所有权)是可得对自己之物的、全面支配的物权。
8、他物权是否需要以“支配方式”做进一步的分类?
回答:是。支配他人之物的物权,需以支配目的做进一步的权利分类。
9、以对他人财产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叫什么?
回答: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营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10、以对他人财产担保为目的的物权,叫什么?
回答: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知识点
1、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几方面的表现?
回答:两方面。一是对世性排他效力,指物权排斥侵害,即合法排斥非法;二是对抗性排他效力,指物权排斥权利,即合法排斥非法。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前提是什么?
回答:物权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债之关系(物权人不是债权人的债务人)。
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几方面表现?
回答:两方面。一是物权破除债权;二是物权可优先于债权受偿。
4、什么是物权破除债权?
回答:债权的标的物上成立(债务人以外的)他人的所有权时,债权将会无法实现。
5、什么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受偿?
回答:债务人的财产上成立他人的担保物权的,就该财产的价值,担保物权人可优先于债权人受偿。
6、物权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发生分离,是什么样子?
回答:物权人不能支配物,支配物的人没有支配权利。
7、矫正物权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的法律工具,是什么?
回答:物权请求权。
8、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
回答:物权。
9、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有几项?
回答: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即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10、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1)任何物权均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吗?
回答:抵押权、地役权,不具有返还原物的效力。
(2)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是谁?
回答:无权占有人。
(3)作为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物权占有包括几种形式?
回答:两种:一是占有人没有任何占有标的物的权利;二是占有人享有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但是基于债权的相对性,该权利不能向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主张。(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并非占有人的债务人)
11、物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1)对象有几种人?
回答:两种。行为妨害人、状态妨害人。
(2)行为妨害人是什么人?
回答:造成了妨害、危险行为的人。
(3)状态妨害人是什么人?
回答:放任妨害、危险状态的人,即对可以对行为妨害人加以约束的人。
二、训练题
1、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三年。第一年租期届满后,甲以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物权人)为依据,要求乙返还房屋。
(1)甲可否以“物权优先于债权”为依据,请求乙返还房屋?
回答:否。甲作为物权人,与乙之间存在租赁之债关系,即甲是乙的债务人。
(2)甲可否以“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依据,请求乙返还房屋?
回答:否。“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为无权占有人。乙享有租赁权,其为债权,具有相对性。甲为乙的相对人(债务人),故乙对甲而言,系有权占有人,而非无权占有人。
2、甲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A出卖给乙,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乙虽未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但享有请求甲向自己交房、过户登记的债权),甲又将房屋A出卖给丙,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后,向丙过户登记(丙取得了房屋A的所有权)。丙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对乙的买受人债权产生何种影响?
回答:乙不可能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3、甲欠乙100万元。甲将自己的房屋A抵押给丙,担保丙对丁的债权实现。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丙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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