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借鉴.pdfVIP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借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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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法 规 ◆ 1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 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 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 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 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 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 ,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 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 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期;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近不同品种、 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 ,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 名和签署入库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 度应当控制在 2-6 ℃,血小板应当控制在 20-24 ℃(6 小时内输注 ) ,储血保管人员应 ◆ 法 律 法 规 ◆ 2 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 24 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 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 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 30%的属输血适应 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 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 2000 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 需经输血科 (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经治工程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 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 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 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 方可发血。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 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 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第十五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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