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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与单位负责人联签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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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与单位负责人联签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经营决策机制,规范经济业务审批流程,防范和控制决策风险和经营风险,加强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联签制度是指企业发生较大金额资金流出和重大财务经济事项,必须经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与单位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 股份制企业负责联签的企业负责人,按企业章程中董事会、经营层权限划分确定。 第四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3号令)、《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与单位负责人联签制度实施办法》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制度制订和修订,以及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职能分工,将联签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单位负责人考核内容。 第七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对联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从专业的角度,履行联签职责,承担联签责任,对上级单位和本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按联签制度规定支持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履行联签职责。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实行联签: (一)大额资金支付和预算外资金支付。其中,大额资金主要包括: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款,5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费用、物资款。 (二)重大经济业务事项 1.对外投资、担保、借款、开立信用证; 2.重大资产抵(质)押、出租、出售、划转; 3.股票、期货、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房地产、金融衍生工具等风险性业务; 4.企业并购、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 5.重大资产处置; 6.捐赠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7.重大项目招投标商务部分标的制定和招投标结果、重大关联交易; 8.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与撤销、资金融通与调度、内控制度建设、年度决算预算等重大财务事项; 9.各单位认为需要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凡联签范围内的事项,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应当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之前审签。 第十二条 凡属联签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和有关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经各单位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与负责人联合签署后,方可支付或实施。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和经营决策程序的联签事项,有权拒绝签字。 第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认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拒签理由不充分,可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属于联签范围的业务事项,具体业务执行人员对未履行联签手续且未说明理由的,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六条 暂未配备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单位,由主管财务领导履行联签职责。主管财务领导与单位负责人重叠的,由主管经营领导履行联签职责。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在年度述职时,应包括联签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联签手续,变相规避或无理由拒绝联签的,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执行联签制度中,因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把关不严或徇私舞弊,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无合理理由情况下,具体业务执行人员对未履行联签手续的联签事项予以办理的,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联签事项不因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联签而改变决策责任的归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4日施行的《西海公司财务总监与单位负责人联签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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