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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合规总监委派及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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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合规总监委派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法律事务和内控合规工作,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内部审计和法律事务等各项要求,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和集团公司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内控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务、合规总监,是公司所属单位副总师级管理人员,由公司依据干部管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选聘、委派和管理。 第四条 法务、合规总监对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单位负责,接受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单位双重领导。 第五条 被委派单位应支持并保障法务、合规总监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权责 第六条 法务、合规总监应当符合公司干部任职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素质与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燃料、生产、工程管理等工作经历,具有经济管理或生产、工程管理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具有较强的政策法规水平、分析判断能力、监督控制能力,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善于监督、坚持原则。 (三)具有累计8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关财务、审计和经营管理业务,并实际从事财务、审计、法律、经营、燃料、生产、工程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任公司本部高级主管级(或各单位中层正职)职务3年以上,或现任本部高级主管级(或各单位中层正职)职务不满3年,含任公司本部主管级(或各单位中层副职)累计5年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个人信用记录。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委派的法务、合规总监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制度。 第七条 法务、合规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公司委派,协助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审计、内控和法律工作,建立健全风险内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对被委派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对内发布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签字背书。 (二)协助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资金筹集和使用、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并购、资产重组等经济活动,以及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筹融资计划、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价格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营业绩考核方案等)的制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并组织整改。 (三)组织开展被委派单位年度重大风险梳理、评估工作,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和工作领域,开展专项风险评估,组织制定、实施风险防控和改进管理措施。 (四)完成公司交办以及被委派单位审计、风险内控、法律事务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法务、合规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建设发展的健康开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对参与制定的计划、方案、重大决策失误,审查的合同、协议、制度合法合规性存在问题,因风险防控措施不力或提示提醒不到造成的后果,未能发现和制止被委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因监督履职不到位或规章制度缺失导致不应有的法律纠纷等,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九条 法务、合规总监按照任职资格,采取择优竞聘和公司党委考核任命两种途径产生。择优竞聘按照公司党委有关择优选拔领导干部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法务、合规总监经公司党委任命后,经培训合格任职上岗。 第十一条 法务、合规总监具体业务由公司审计内控部门和政法部门归口指导,对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法务、合规总监要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及时参加公司组织开展的有关培训,以及审计内控、合规管理、法律事务等方面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三条 法务、合规总监要强化履职责任,充分发挥作用,参加被委派单位下列会议和活动。   (一)定期出席被委派单位有关决策会议、月度工作例会以及有关专题会议,认真审议有关议案和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加强业务学习,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被委派单位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定期以座谈会、现场检查、专题会议等方式,检查指导被委派单位法务、合规管理工作。 (四)与被委派单位干部职工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努力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十四条 法务、合规总监应就被委派单位下列重要事项,每月向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每半年向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一)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情况,包括对重大决策、重大经济活动、重大合同签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二)对外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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