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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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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推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参照原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据《集团公司安全奖惩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经调查认定(含内部认定)本单位负有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监管责任等)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规定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各单位全面组织、领导和决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负责人,不包括兼职的董事长。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班子成员包括: (一)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师; (二)全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师; (三)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兼职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等人员。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是指受到事故调查处理所有被追责人员的统称。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全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对各三级单位进行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年度安全绩效考核,评选、表彰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 第十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二)提出各单位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建议; (三)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提出事故责任追究建议,提请公司党委会议审议,并按职责权限落实会议确定事项; (五)组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的初选和申报工作,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六)按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公司相关评优评先的意见; (七)配合工会工作部门开展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反映意见的核实与复查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以及安全生产奖惩措施的落实; (二)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生产等各个环节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安全责任追究工作; (三)对所管理产业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参与三级单位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工作; (五)参与对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 (六)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评选工作; (七)配合工会工作部门开展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反映意见的核实与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参与对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认定; (二)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调查处理结论,决定是否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调查; (三)配合工会工作部门开展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反映意见的核实与复查工作。 (四)按职责分工落实党委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党委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配合工会工作部门开展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反映意见的核实与复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工会工作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进行民主监督。受理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反映意见,负责成立复查组,并组织复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按照不低于上一级规定精神的原则,逐级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实施规定或细则; (二)监督、检查所管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运行,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三)提出所管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年度安全绩效考核意见,并纳入年度综合业绩考核; (四)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五)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六)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的初选和申报工作,对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惩 处 第十六条 安全惩处分为行政惩处和经济惩处,行政惩处包括: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一)批评教育包括提醒约谈、警告约谈、通报批评。 有关安全约谈的要求执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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