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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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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772 PAGE 1011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保证规章制度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管理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及职工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度分为两级。一级制度是有关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管理某一方面工作的全面的、系统的、长远性的制度,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二级制度是实施一级制度的或规范具体事务的制度,名称一般称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 制度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章程;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四)注重突出公司特色; (五)注重汲取国内外先进经验。 第六条 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发布、修改与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制度格式可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内容单一的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述。 第八条 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各部门从公司管理实际需要出发,结合自身业务,提出需要起草制度的计划建议,报送政法部。 计划建议应说明拟制定制度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十条 政法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制度计划建议进行研究审查,对上一版规章制度进行评估,编制年度制度制定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年度制度制定计划应明确制度名称、起草部门、协办部门、完成时间。 第十一条 对年度制度制定计划需要进行调整,或者需要计划外制定或修订制度的,应由起草部门提交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并报政法部备案。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制度制定计划,各部门负责起草其主管范围内的制度;制度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由政法部提出建议,总经理指定起草部门。 第十三条 起草制度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有关部门与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协调一致;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制度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度制定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的措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 征求意见与审查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制度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按制度流转程序同时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政法部审查。 相关部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对制度送审稿提出“同意”或者修改的确定性意见。 政法部从年度制度制定计划、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与相关制度的协调衔接、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处理、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与相关部门或审查部门协商后,对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对相关意见处理情况做出说明后,报政法部审查。 第十八条 总法律顾问对制度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制度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一)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西海公司现行制度相抵触的; (二)体例结构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具有实质性规范作用的,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四)有关部门对制度送审稿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没有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 第十九条 制度送审稿经政法部审查后,由起草部门形成制度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政法部形成审查说明,按决策程序分别提请相关会议决定。 第五章 决定与发布 第二十条 一级制度的决定程序分为下列二种情况: (一)应当由党委决定的一级制度,决定方式是提请党委会议审定; (二)应当由经营班子决定的一级制度,决定方式是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二级制度的决定程序分为以下二种情况, (一)应当由党委决定的二级制度,决定方式是提请党委会议审定; (二)应当由经营班子决定的二级制度,决定方式是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制度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草案说明,政法部作审查说明。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意见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送政法部审查后履行签发程序。党委决定的制度由党委书记签署发布,经营班子决定的制度由总经理签署发布。 签发制度,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制度名称,发布序号,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党委书记、总经理签名和发布日期。 制度以电子文档公布。 第六章 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四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的,规章制度与之有冲突的; (二)有关政策发生调整,造成制度内容与之不符的; (三)其它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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