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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 本次主要讲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及防范,健康监护基本要求,以及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通过本次培训,使公司从业人员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和健康的监护的基本知识,正确行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一节 职业危害的概念及防范
一、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
1.职业危害及因素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得从业人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导致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的因素可分为两个方面:
(1) 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和水泥粉尘等)、物理因素(风速、湿度、温度、噪声、震动等)和生物因素等。
(2) 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劳动时间过长、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个别部位或器官过度紧张、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 2.职业病及其特点
职业病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
(1)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所引起,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的轻重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和强度有关。; (2)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消除疾病、恢复人体健康。
(3)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群体的发病,但是控制职业危害因素,能有效的降低其发病率,甚至消除职业病。; 3.职业禁忌病及其有关规定
职业禁忌症只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者有的病症。
《煤矿安全规程》对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
②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二、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
煤矿井下作业条件恶劣,职业危害因素较多,从事人员患职业病的也较多。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震动、有害气体、生产性化学毒物、高温高湿、不良体位劳动等
职业病主要有粉尘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滑束炎等。;;;; 3.不良气候条件
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因此,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4.不良劳动体位
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站立劳动,经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关节(入膝关节)长期受到强烈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束炎,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滑束炎已列为国家承认的法定职业病;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较小、井下从业人员经常磕碰头部,容易引起颈椎病。
5.噪声和振动
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性噪声和振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大,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破碎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等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有时噪声与振动同时存在危害更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入井下工人常见的耳杂“发育”——即听力显著减强,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6.放射性物质
煤矿井下放射性物质(如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又一代影响。有的单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
三、职业危害的防范
职业危害防范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控制职业危害的源头,即在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所谓防治结合就是预防和治疗双管齐下。“防”是职业危害防范的;根本途径,目的是不产生职业危害;“治”是职业病发生后保障患者的医疗、康复。
1.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1)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新建、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煤矿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 (3)煤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4)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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