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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事会治理:公司监事会治理是空想吗?《公司治理》 马连福CONTENTS目录第三节第二节第一节第四节监事会的不同模式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构成我国国有企业的监事会本章的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与思考, 理解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并进一步了解不同国家监事会的不同模式及其特点;掌握我国国有企业中监事会与一般类型公司监事会的差异。监事会治理到底有效吗?(详见引例)监事会要想发挥实效,如何借鉴国际实践经验呢?监事会的内涵01监事会的人数和成员结构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的内涵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对董事、经理等人员违反法律、章程的行为予以指正。监事会的设立目的是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的人数和成员结构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及选任也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对职工监事的比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无强制限制,多由公司章程予以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多规定为3人以上,具体人数一般视公司的股本规模、职工人数而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有限责任公司法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组成监事会,只设立l至2名监事。监事会职权的国际做法02我国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职权的国际做法管理者监督业务监督财务监督监事会的职权—我国监事会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还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监事会的临时会议,是指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间召开的一种不定期的会议。临时会议相对于定期会议,指在正常召开的定期会议之外的会议。根据本条的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定期会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的会议。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当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按时召开。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会议的召开做出具体的规定,如明确规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或者召开两次会议等,并明确每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如每年年中或者年底等。英国的审计人模式 美国的外部董事模式03德国的监事会模式日本的监察人模式 监事会的不同模式法国的任意选择模式监事会的不同模式——英国的审计人模式 审计人是英国公司的必设机构。审计人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是公司的代理人;根据英国公司法第 333条在对违法事件提起诉讼时,他被认为是公司的高级职员。但是,根据1985年的英国公司法和1989年英国对公司法的修改,从立法初衷来说是想把审计人置于类似于金融服务法上的受权人士(authorized persons)和破产法上的破产案中的从业人员(insolvency practitioner)的地位。监事会的不同模式——英国的审计人模式设立审计人的宗旨审计人的任职资格英国的审计人审计人的解任和辞职审计人的独立性审计人的职权监事会的不同模式--美国的外部董事模式 (1)明确审计委员会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2)限定其人员组成,规定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财务专家;(3)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能;(4)为保证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法案还规定了独立审计师的服务年限,即审计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和初审合伙人担任公司的外部审计师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年;(5)强化外部审计的行业自律,成立了“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审计行业。 监事会的不同模式—德国的监事会模式德国公司治理的特点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选任董事。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两者间实现业务监督和业务执行的分离。监事会与董事会成员不得交叉,监事会的地位处于董事会之上,以确保其不受董事会牵制地履行业务及财务的监督职能。由此可见,德国监事会是德国最重要的监督机关,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情况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的不同模式—日本的监察人模式日本的公司内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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