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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雏形
(一)律师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在罗马奴隶制时期
罗马律师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初级形式。罗马古代并没有律师和律师制度,但其所谓“保护人”制度,与后世的诉讼代理相近,后来发展为律师制度。
1.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
2.古罗马的辩护士。
3.罗马律师制度的产生。;(二)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1.实行“二元制”的律师制度
2.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相当严格。
3.律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
4.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罗马律师一般都具有渊博的知识和雄辩的口才,备受社会的尊重和推崇。政界的权威人士多出自律师。 ;(三)律师制度产生的条件
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阶级根源和经济根源。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的律师制度的产生也不例外。律师制度起源于罗马奴隶制国家也正是由于当时的罗马存在一系列使律师制度产生的政治、经济及法律条件。
1.律师的活动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2.律师的活动迎合了奴隶主阶级参与市场贸易的需要。
3.辩论式的诉讼结构使职业律师的出现有了可能。由于一系列因素和条件的存在,加之罗马法学家有担任法律顾问指导办案的传统,所以罗马律师制度的产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三、西欧封建制时期的律师制度
(一)西欧封建制时期律师制度的衰落
(二)西欧封建制律师制度的复兴
(三)资本主义律师制度的产生;第二节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1910年完成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仿效西方的律师制度,规定了律师资格、申请手续、照章宣誓、原被告律师的职责、对律师的惩罚、关于外国律师出庭办案等内容,但这一法律草案未来得及批准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三)国民党政府的律师制度;第三节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957年下半年,《律师暂行条例(草案)》也被打入冷宫,新中国的律师制度被扼杀在摇篮里。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任务。1979年党中央决定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暂行条例》使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及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1992年2月,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同年8月,司法部还发出了《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国内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外国设立办事机构1992年10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惩戒规则》。
1993年12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4年7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1995年2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 规定》和《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2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法》颁布以后,为了保障《律师法》的顺利实施,司法部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包括《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
; 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7年3月,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司法部发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节 律师职业属性的基本定位
第二节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属性;第一节 律师职业属性的基本定位;二、律师职业属性的应然界定
用“自由法律职业”来概括律师的职业属性是比较准确的。这个词可以涵盖律师职业各个方面的性质。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生存和健康发展的保障,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信任而建立的,而律师要想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就必须使当事人相信律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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